有關民法侵權行為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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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及慰撫金請求,以法律有規定為限,而民法第192條至195條規定生命、身體等人格權受侵害時,所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那是不是代表在192條至195條範圍外之"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就不得請求賠償了?例如某大明星甲與男友的性愛過程被乙偷拍而公佈,以致於各公司與甲的表演合約全部解約,甲損失近千萬,乙係故意不法侵害甲的人格權(隱私)至甲的財產權損害,但這財產上損害不在192-195可請求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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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5-09
不是這樣吧。195是擴大人格權的範圍,以及將損害賠償範圍擴大到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至於侵害人格權,例如本例中的隱私權,財產上所受損害的賠償範圍,還是要回到民法216條去判斷,也就是以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為限。你的例子中各公司與甲的表演合約全部解約,就要看是不是甲的所失利益了。希望對你有幫助。...Showmore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5-09
侵犯隱私權人格法益部份可以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請求賠償.因隱私權受損而遭受財產權損害之賠償依民法216條規定仍可請求所失利益.而其請求權應可以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提供參考.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1-05-07
你可能誤解法律,或未能了解,如你所說的就已符合民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判決:「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