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屬連棟式的透天厝,有管委會牆面有設置廣告牆(牆壁沒有跟任其他住戶相連)管委會要求把廣告牆拆除(態度極為不好)仗著自己有錢破口大罵簡直無法溝通我有看過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了些資料第二章住戶之權利義務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我適用於這個條例嗎
連棟式的透天厝設置廣告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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