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別補償基金~(機車是借的情況下)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1-10-24T00:00
at 2011-10-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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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撞我.對方18歲有駕照.但是機車是他借來的 ~強制險過期..
現在對方不賠醫藥費...
我想申請特別捕償基金..這樣可以過嗎??
現在對方不賠醫藥費...
我想申請特別捕償基金..這樣可以過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Erin
at 2011-10-25T08:25
at 2011-10-25T08:25
現在對方不賠醫藥費... 醫療可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我想申請特別捕償基金..這樣可以過嗎?? 當然可以申請,對方的強制險過期是對方的責任,不是你的過失,所以你的權利當然可以行使,不會擔心。 你申請之後,對方會被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其相關規定如下,供你參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By Thomas
at 2011-10-25T06:16
at 2011-10-25T06:16
你申請以後對方會被追償,但是與你無關
=
另外要釐清責任,其他損失再看情況求償
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
=
=先療傷
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傷患的其他保險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療傷三四個月確定沒有後遺症、不舒適感、異常感等等過失傷害事故後半年內都可以提出
民事求償則為兩年內=拿診斷書找當初的員警提出過失傷害
他會整理資料交給檢察署
檢察署會發傳票給當事人
日期跟時間會錯開 ( 避免雙方當場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
我的車禍狀況簡述 ( 文長,請耐心看完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1...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
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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