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管委會提出的毀損公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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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的管委會在電梯裡有張貼公告,我爸對管委會超不爽,所以在那張公告上寫「莊孝維」,然後有存證信函寄到我家,這樣有算毀損公物罪?存證信函要理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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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2-01-08
版主您好:管委會在電梯裡張貼公告,公告是公物嗎?管委會的公告只是私有物,係私人持有的物,提供給社區住戶了解,不能算是公物;公物是國家或地方行政主體為達到行政目的,直接供行政行使或民眾使用之物例如公園、河川、軍艦、警車等等。在那張公告上寫「莊孝維」有算毀損公物罪?既然不是公物當然不算毀損公物罪,如果撕毀公告,但卻有可能成立毀損文書罪(352):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如果只寫「莊孝維」如果未達毀損(例如撕毀、破壞、燒毀),卻仍不會構成毀損文書罪(352)。每個社區都要有人管理,當然也會有些是需公告週知的事項,如果覺得管委會不公正可循正常管道投訴或當選委員來改革管委會,不要以寫「莊孝維」的方�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1-09
答案是不用理它!也不用扯選不選管理委員啦^^簡言之~你父親並沒有使該公告失去功能,論不上毀損咩^^
Eartha avatarEartha2012-01-07
管委會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格,因此沒有權利能力。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上,管委會有當事人資格,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如果管委會欠缺法人格,恐非適法的告訴人;在欠缺法人格和權利能力的情況下,管委會在法律上也沒有名譽權可資主張,因此管委會本身是無法主張妨害名譽的。毀損公物的部分,由於管委會不具法人格與權利能力已如前述,所以管委會是無法主張公物所有權的,公物在法律上是歸全體住戶所有,因此也無法以管委會的名義提起毀損罪的告訴,惟住戶可以提起。即使有管委會的成員(例如主委)以住戶身分提起毀損告訴,由於一張公告紙的法益極其輕微,且刑法毀損罪的以致令不堪用為要件,若只是在公告上寫字而不致使之喪失公告的功能,即難以刑事毀損罪相繩。...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2-01-09
寫「莊孝維」並非是毀壞物品,除非寫的很大字,已有毀壞紙張或公告事項,不然很難成立毀損公物罪,不過這樣已經對管委會有公然誣告罪之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存證信函是一種警告性的文件,除非上面有提到需做什麼動作才會原諒您爸,如果只是寫以後再犯的話就告您爸之類的,單純一種警告用詞的話,那只要不再犯就沒事了,建議如果不滿管委會的一些決議可參選下屆委員好好檢視所有委員不然也可在會議結果公告後向當地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出那個決議有瑕疵要求退回再議這個動作是可以做的因為你們也是大樓得一員可以提出所有的質疑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勸勸您爸爸此為本人部落格將會陸續秀出生活相關法律http://tw.myb
Kumar avatarKumar2012-01-07
管委會所張貼的公告,則屬於公物無誤在公告寫類似姓名等字樣,為署名認同若令尊實名與其簽署相同,那就沒事了令尊對管委會超不爽,可出選管理委員事前不管事,事後一堆事火車不會因為有人阻擋而停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