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緩起訴再議實務見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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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讀法條遇到有關緩起訴的相關規定
想請問現在的實務見解

以下片段文章擷取至網路(https://reurl.cc/RbWXGz)
「若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依第二五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即告訴乃
論案件之告訴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這是為了防止檢察官濫用緩起訴處分的設計,此稱為職權送再議。 因為一般案件均非告訴
乃論(如最近常提問的兒少法第二九條),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須將案件送高檢或高
分檢再議,而若高檢或高分檢的檢察官認為本案為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時,就會將該再議駁
回,至此,本案緩起訴處分算告確定,被告只要照緩起訴處分的內容去做,並於緩起訴期間
內不發生第二五三條之三各款事項,因為第二六○條之規定,被告就不用擔心這件案子會被
再拿出來偵辦。」

上面片段文章所說,若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上級再議。

但如果是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恐嚇罪嫌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且又有告訴人的情況下,請問
依照現在實務操作上來說

會是由告訴人來決定是否提起再議?還是仍然會依職權逕送上級再議?

在此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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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21-10-13
提出告訴跟告訴乃論是兩回事啦 強制、恐嚇是公訴罪 被害人
有提出告訴的話 案子還是屬於有告訴人的情況 所以你說的情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1-10-13
況 緩起訴處分後還是要由告訴人來提再議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1-10-14
推cr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