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及調解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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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1-09-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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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前幾日晚間10點騎乘機車在台中逢甲商圈 文華路及福興巷口與一部汽車發生車禍
當時本人機車停在福興巷口正要準備左轉彎到文華路上也有打方向燈但在文華路上對方來車要右轉不僅未打方向燈也不知車上駕駛是有酗酒還是恍神看到我車已經停在路口要轉彎時竟然沒有煞車直接撞上我的機車左後方及我後座朋友的左小腿 此路口沒有設置紅綠燈應該只能算是小路 依照上述呈述應屬哪方的責任歸屬?
而且在撞擊後對方一直坐在車上不下來 一直到後方車輛都塞住他才下來處理他原先希望私下處理但由於我們怕這樣不妥當 所以選擇報警 他原先也答應 沒想到我們在聯絡警方時他就上車 駕車逃跑 我們也將車牌通報給警方了 請問他這樣是否有肇事逃逸的責任歸屬?
目前已經報完警做完筆錄 也到醫院掛完了急診拿了診斷證明書 想請問如調解所含的費用可以列出哪些?
目前我想到的是醫藥費 出席調解時的上班請假扣薪費用 交通費(因為我不是台中人) 精神賠償費(這部份想請問 如果我們開價 不要太誇張 對方會願意賠償嗎?)
謝謝~~
Update:
我知道對方是擁有路權沒錯 但是我在巷口要轉進彎道時有停車打方向燈查看是否有車輛要過 所以就算他有絕對路權沒錯 但我也有遵守支道與幹道的規則 但是那輛肇事車輛沒有打方向燈 就直接朝我衝撞(連煞車都沒煞) 這樣肇事歸屬部分釐清是否比較容易釐清
而且是發後到現今的前幾個小時前 肇事者都還未與警方做筆錄 甚致連酒測都未對我們雙方進行測量 不僅讓我很懷疑台中市警方辦案程序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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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1-09-16T21:52
依照上述呈述應屬哪方的責任歸屬?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而且在撞擊後對方一直坐在車上不下來 一直到後方車輛都塞住他才下來處理他原先希望私下處理但由於我們怕這樣不妥當 所以選擇報警 他原先也答應 沒想到我們在聯絡警方時他就上車 駕車逃跑 我們也將車牌通報給警方了 請問他這樣是否有肇事逃逸的責任歸屬?
肇事逃逸歸肇事逃逸,觸犯刑法第185-4妨害公共危險罪[公訴]的部份,由警方主動另案移送處理,與理賠ˋ肇責 無關。
目前已經報完警做完筆錄 也到醫院掛完了急診拿了診斷證明書 想請問如調解所含的費用可以列出哪些?
若對方有誠意和解,你們也應該拿出應有的誠意,畢竟你們還是有肇責存在,所以:無法也不得,要求對方負起全責理賠。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肇事責任比率不同ˋ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年紀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目前我想到的是醫藥費 出席調解時的上班請假扣薪費用
出席調解這部分的薪資損失"
無法主張 請求。
調解會對方是可以不去,也可以根本不予以理會 。
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交通費(因為我不是台中人) 精神賠償費(這部份想請問 如果我們開價 不要太誇張 對方會願意賠償嗎?)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財損部分[修復費用 ]
撇開肇事責任比率不談"
依法雙方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作為參考。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1-09-16T17:08
只有汽車才可以一段式左轉!
  機車全都要二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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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不可以要求對方賠給你,你只可以自行處理了。
2011-09-16 15:56:14 補充:
有任何問題可以向警政署投訴。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1-09-14T03:31
其實對方如果沒有喝酒,沒有逃跑,那板大您是一定打輸官司的。因為他是直行車,且屬於幹道,擁有絕對的路權,所以您被撞到責任在您身上,事實上他可以對您請求賠償的。就算他有喝酒,那就變成他酒醉駕車,但是也還是會變成一事一罰。
但目前他便成了肇事逃逸,那當然他就吃虧了,你可以對他要求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藥費,機車維修費,經醫師證明必須休養天數的工資補償費。但除此之外,如果對方也有請人打官司,那您是肯定無法拿到精神賠償費的。
因為精神賠償費是必須有具體因此事造成的精神上的創傷,且有醫師證明您已經因為此意外而導致失去工作能力或是足以影響您正常起居或是工作能力,否則精神賠償這個字眼在法院是不被考量的。例如有人因被公開指責她討客兄,所以導致憂鬱產生,這可以經由專業醫師檢定或是公評的的依據,所以偶而會有成功求償的案例。
但您這是摔車,事實上,也是由我本人打過幾場官司的經驗,通常99%您是無法讓法院判勝訴的。最好的方法就是跟對方在地方調解委員會協商,除了必要維修以及醫藥費,就請他包個幾千塊紅包了事。或是請對方保險公司來談賠償,這樣您還可以拿的到。否則您可能最後除了法官判醫藥費跟修車費外,甚麼都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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