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口頭告知規定離職 - 法律
By Hazel
at 2013-02-27T00:00
at 2013-02-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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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我在一間報關行當司機101年11月1號到職,我在102年2月7號被叫回公司被老闆訓斥說我工作態度不佳,如果無法改變要我提出離職,並口頭告訴他但是在年前2月8號最後一天我並沒領到年終,老闆也沒說為什麼?讓我很生氣,年後9天假放完我就沒去上班也沒告知要離職,公司離絡我也不想接電話。
2.請問這樣我有觸法嗎?
3.是否依規定我要口頭告知?
4.這樣2月份薪水我是否還可以領到?
5.如果公司沒給予2月份薪水我是否可以跟勞工局申訴?
2.請問這樣我有觸法嗎?
3.是否依規定我要口頭告知?
4.這樣2月份薪水我是否還可以領到?
5.如果公司沒給予2月份薪水我是否可以跟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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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Belly
at 2013-03-02T12:47
at 2013-03-02T12:47
依照您實際的發問回答如下:
2.請問這樣我有觸法嗎?
違法勞動基準法第12條。
您在第1.中說「我很生氣,年後9天假放完我就沒去上班」此部分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12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公司可以把你直接開除,不必給你資遣費了,你也不會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
3.是否依規定我要口頭告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16條,因為你已經工作超過三個月,你必須要提早十天和公司說你要離職。
可是你已經自己不去上班了(曠職),公司已經可以依照前面寫的勞基法第12條開除你。
4.這樣2月份薪水我是否還可以領到?
依照勞動基準法26條,薪資不能拿來抵扣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你這種沒有預告就曠職的行為,如果有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要你賠償。如果你當初和公司簽約,有說中途離職要給違約金的話,公司也可以向你要違約金。
但是這個違約金和賠償金都不能用你的薪水來扣,還是要先發二月份的薪水給你(依照你實際出勤的日數計算)
,然後再另外打官司要你賠償。
5.如果公司沒給予2月份薪水我是否可以跟勞工局申訴?
當然可以去找勞工局幫忙。違反勞基法26條的話,可以對公司罰款9萬到45萬。
至於你在第1.裡��
By Gary
at 2013-03-02T04:52
at 2013-03-02T04:52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
,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76.7.7台內勞字第五一三七四七號函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
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By Xanthe
at 2013-02-28T01:22
at 2013-02-28T01:22
首先,員工要離職,跟雇主之間主要是契約關係,無所謂觸法不觸法。
其次,您在101/11/01到職,至您102/02/08工作最後一天,合計工作期間超過三個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您至少應該在離職前10日告知離職。但您沒有依此規定預告離職。(無論口頭,抑或書面)
其三,原則上,工作一天,就有權利領一天薪資。所以,您工作到2/8,老闆至少應該給到這段時間的薪資。
但,容我提醒您一句,雇主也有權利依法跟您請求「預告期間」10天之工資(因為您未曾預告離職,讓他這段期間用人上產生空窗期。就事論事,您有理虧。)
其四,公司如果不給您本月份薪資,甚至假借各種名義(如違約金、曠職罰款...等)扣您薪資,您當然有權利跟勞工局申訴。但是,您必須保全一切證據,像提供打卡資料或簽到退資料、勞動保險資料等,證明自己確實有在這家企業工作至102/02/08,並備妥之,方能有足夠證據跟勞工局證明自己的工作期間喔。
2013-03-0100:45:45補充:
給張健(大師1級):
我從來沒有說雇主可以從員工薪資裡頭扣款喔!
勞基法第26條也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基此,即使雇主主張員工有不法侵害其權利,仍不得直接從薪資中扣款。而必須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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