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深夜遊蕩?
※ 引述《Fermat56 (費瑪56)》之銘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ug/12/today-so8.htm : 如同新聞所述 : [….依法,深夜12點至清晨5點,未成年人若在外「遊蕩」, : 警方為保護人身安全會實施「勸導」…] : ———————–– : 到底警察行使這樣權限的法源依據何在? : 法律唯一有規定的只有[深夜]的定義 : 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4 條第一款: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但是買東西應該不至於構成“無正當理由”吧? :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無相關規定 : 有行政法神人可以幫小弟解惑一下嗎?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第五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 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 、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 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六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庭)處理。經 少年法院(庭)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 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 構加強管教。 – – 夫 兵 形 象 水 , 水 之 形 , 避 高 而 趨 下 : 兵 之 形 ,避 實 而 擊 虛 ; 水 因 地 而 制 流 ,兵 因 敵 而 制 勝 。 故 兵 無 常 勢 ,水 無 常 形 ; 能 因 敵 變 化 而 制 勝 , 謂 之 神 。 –
網友回覆 1
- Kristin
原po文者好像有疑慮的是"遊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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