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月薪3萬,8月份做到13號
老闆另外還欠我4天的假應補休而未補休
a. 30000/30*17--->以1個月30天來計算,加4天應補休,算到8/17離職
b. 30000/31*17--->同a,但以8月份有31天來計算
c. 30000/30*13--->8/1~8/13扣掉六日共計9個上班日,加4天應補休,共13個上班日
d. 30000/21*13--->8月扣掉六日共計21個上班日,依照c的算法,實際上了13天的班
目前網路上似乎找不到統一的說法
不知道法令有無明確規定呢?
感謝
--
老闆另外還欠我4天的假應補休而未補休
a. 30000/30*17--->以1個月30天來計算,加4天應補休,算到8/17離職
b. 30000/31*17--->同a,但以8月份有31天來計算
c. 30000/30*13--->8/1~8/13扣掉六日共計9個上班日,加4天應補休,共13個上班日
d. 30000/21*13--->8月扣掉六日共計21個上班日,依照c的算法,實際上了13天的班
目前網路上似乎找不到統一的說法
不知道法令有無明確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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