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遭資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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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3-05-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為我在這間公司任職2個半月
在公司貝資遣原因 因不適任遭資遣 也無預告之
公司有規定3個月試用期
但我想知道勞基法有規定適用期3個月被資遣 有遣散費 還是有相關公司須賠償遭解雇員工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3-05-23T15:45
hi,發問者您好: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所以試用期只是勞雇雙方的約定而已,但是試用期間,雇主仍然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以及其他勞工相關法規的規定。
既然公司以不適任為理由要求你離職,那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要你終止勞動契約。
那你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16條以及第1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不過因為你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以後,才到這個公司工作,資遣費要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規定計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因為你工作不到三個月,你的資遣費一定比0.5個月的薪資還少,大概是少於 0.5 * (3/12)的月薪資。
另外因為你到職還不到三個月,依照勞動基準法16條,公司要你離職的時候,不必提前預告,所以也沒有預告工資或者預告期的的問題。
而如果你們雙方的勞動契約,沒有約定公司提早解雇,要給付員工賠償金的話,公司當然不必給付任何賠償。
不過賠償金和資遣費無關,資遣費是一定要給你的。
需要協助的話,請直接找你工作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
2013-05-28 07:44:46 補充:
不知道勞工局能不能違反勞委會的解釋?
解釋令/一般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
1.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2.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2013-05-28 07:45:31 補充:
勞動基準法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013-05-28 07:46:04 補充:
勞動基準法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13-05-28 07:46:52 補充:
勞動基準法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013-05-28 08:03:17 補充:
已經投票選答案了,無法新增回答內容,只好在意見欄補充。
前述意見004,內容為目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內,有關試用期的解釋令,勞動基準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勞委會。
目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雇主想要在試用期解雇人,還是要依照解釋令的第二點辦理。
2013-06-01 19:04:44 補充:
既然稱「合理狀況下是可以不給資遣費的」,就相對有不合理的狀況。
勞動基準法的行政主管機關(勞委會),對於勞動基準法的解釋令,並未說明合理的狀況就可以不給資遣費,而是適用期一律適用資遣費的規定。
簡單的說,只要勞雇雙方簽訂契約,而勞雇雙方也都適用勞動基準法,那契約就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條件。
因為勞動契約就是勞動契約,不論簽訂的型式如何,裡面的條件就是不能比勞動基準法低。
以上是冒煙的個人見解,但是有其他法律界人士持同樣看法,主管機關也是如此解釋。
上法院是看如何說理,說到讓法官採納。同樣的事情上法院,有人勝訴,有人敗訴,也有人上訴之後反敗為勝。
2013-06-01 20:02:53 補充:
最高法院93年01月15日93年度台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由的發生日期,原告根本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是原告主張錯誤。並非因此確定所有的勞動契約適用期,都不能主張資遣費。
而原告要的也不是資遣費,是要求回復僱傭關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013-06-01 20:29:37 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1日9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這個判決,原審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於判決中的說明理由,都僅係法官之「闡明權」,這是此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法官的說明,並非最高法院法官也同意這個原審法官的理由。
且原審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仍然只是針對是否可以解雇做出判決,原告也並非爭取資遣費,是爭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敗訴是針對僱傭關係敗訴,並未對是否可以爭取資遣費做出判決。
法律界對於試用期,是否絕對不適用資遣費,並無定論。
以上兩則判決也只是法院的判決,並非判例,判決和判例是不一樣的。
2013-10-12 08:57:13 補充:
不是每個發問者都會再回來看問題,或者發表意見或者結果的。
匿名發問的,更是找不到人啦,想要發個信去問都沒辦法呢。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3-05-21T01:49
先看你當初簽訂的契約內容吧
因為結果不一樣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3-05-20T17:55
勞基法雖已取消試用期之法律規範

公司有規定3個月試用期,且你並未異議,依據民法153條之規定這是有效的雙方合意約定(資方無違法爭議)
又;資方於約定試用期間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適用預告工資規定),但勞方仍有權主張發給資遣費(應該資遣費錢不會很多)
當初無約定賠償條件,公司就沒有須賠償遭解雇員工之爭議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13-05-23T18:54
如果你與公司所簽之勞動契約確實有三個月試用期的話, 那公司確實是可以在試用期間內以不適任之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契約, 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也無規定試用期間的預告期, 所以公司沒有違法之問題.
2013-05-27 17:22:23 補充:
若你在勞動契約中已約定3個月適用期, 且勞動契約中也說明, 適用期間若不適任而解除勞動合同, 則不發給資遣費的話, 那麼雇主確實是不需給的。在適用期間就是雇主與勞工間在磨合, 若不適任, 還要給資遣費, 那定試用期有何作用? 所以不要聽信錯誤資訊而白忙吧!
如果不信, 可以打電話到勞工局確認 , 你就知道了!
(本身已與勞工局確認多次, 也去過調解會, 不懂為何還有那麼多人會認為雇主一定要給???????)
2013-05-29 14:26:42 補充:
此問題的關鍵點在於意見004的第2點所說:
2.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但既然是講法律,就要從法律人的思維模式去著手才能事半功倍, 以下為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93年01月15日93年度台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1日94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請上網自行查閱。
2013-05-29 14:35:57 補充:
因字數限制 , 將第二個判例略簡單轉貼如下: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並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設有規範,然而因事業單位僱用新進員工,僅對該員工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查,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僱傭,因此,事業單位有必要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以保障企業之利益。
是以,約定有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乃謂雇主藉由評價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約與否之約定。而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條款者,其當事人間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間開始時即已發生,惟雇主另外保留解僱權(契約終止權),一旦於試用期間中發現適用勞工有不適格工作之情形時,即得以之作為理由將試用勞工解僱。
2013-05-29 14:36:18 補充:
所以依行政機關的見解或許認為應發給資遣費, 但就法院判例中可看出在合理狀況下是可以不給資遣費的。
這也就是在實務上, 勞工局的做法會配合法院去處理這樣的案件的原因。
2013-06-02 13:58:37 補充:
既無定論, 那在這討論也無濟於事, 就請當事人直接到勞工局申訴吧!
希望他能成功, 祝福他!
(PS. 或許因為金額很低, 他上勞工局吵一吵, 公司為省麻煩, 還是會直接給他)
2013-10-11 20:47:14 補充:
問題至今也已4個月了, 想了解當事人後來去申訴了嗎? 是否有拿到資遣費了呢? 是否可以麻煩當事人分享一下結果, 讓以後的勞工也能了解自己的權益, 謝謝.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3-05-20T14:23
依勞基法3個月內遣散員工本來就沒有宣告期和資遣費的規定
勞基法雖然沒有規定適用期
但是資遣離職免宣告的道職後3個月就可以當作適用期
公司在你到職2.5個月無預告遣散且無資遣費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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