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目前在一家會計事務所上班(大概兩個多月),因為發現自己不適合所以想要離職,可
是當初我有簽一份合約上面有提到試用期離職需於一個月前說提出,我想請問一下這是否
有跟勞基法未滿三個月不需提前告知有所牴觸?如果我不去了(距離提出辭呈已超過一個星
期)他們告我是否會成立?對方可以說這段期間有訓練我們來要求不得離職否則賠違約金嗎?
我有去網路上找過相關資訊可是我還是不太了解
另外還想請問一下如果他們以因為我的離職造成他們人手不足而造成事務所有損害是否可
以成立?
謝謝大家幫忙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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