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我是B 對方是A
我是被對方80歲整的老人撞 車子沒有移位 沒刮地 和任何車痕
對方一撞到我後車座位置 就倒地 顱內出血而死 我車速應該是2X~3X左右
對方不知 因為沒看到對方來車
檢查庭上 A家屬 對第一次鑑定書仍有意見 法官送覆議
在對方送第二次期間,民事已經和解了,簽和解書
剩下刑事,請問第二次的鑑定會資料會對刑事判決有啥引響嗎
還有現場反光鏡 今天查驗後發現對於判斷來車毫無幫助 需要跟法官報告嗎
還是沒啥影響 直接等刑事判決再考慮?
第一次
1.A駕駛重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2.B駕駛重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為肇事次因
第二次
1.A駕駛重機車,行經狹路路段之無號誌(設有反光鏡)交岔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為肇事主因
2.B駕駛重機車,行經狹路路段之無號誌(設有反光鏡)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且未充分注
意車前狀況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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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對方80歲整的老人撞 車子沒有移位 沒刮地 和任何車痕
對方一撞到我後車座位置 就倒地 顱內出血而死 我車速應該是2X~3X左右
對方不知 因為沒看到對方來車
檢查庭上 A家屬 對第一次鑑定書仍有意見 法官送覆議
在對方送第二次期間,民事已經和解了,簽和解書
剩下刑事,請問第二次的鑑定會資料會對刑事判決有啥引響嗎
還有現場反光鏡 今天查驗後發現對於判斷來車毫無幫助 需要跟法官報告嗎
還是沒啥影響 直接等刑事判決再考慮?
第一次
1.A駕駛重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2.B駕駛重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為肇事次因
第二次
1.A駕駛重機車,行經狹路路段之無號誌(設有反光鏡)交岔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為肇事主因
2.B駕駛重機車,行經狹路路段之無號誌(設有反光鏡)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且未充分注
意車前狀況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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