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規範(20點)-->請教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 法律
By Hardy
at 2011-11-18T00:00
at 2011-11-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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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些規定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問題:
凡公布在生輔組報報(學校的某種強迫學生一定要簽名的東東)上寫的新規定,一週後即生效。
學校可以通過校務會議刪除A校規後,又以通過校務會議的名義恢復A校規ㄇ?
ㄚ這個ㄋ??
用監視器的名義抓違反校規的學生
學校可以通過校務會議刪除A校規後,又以通過校務會議的名義恢復A校規ㄇ?
P.S. 違反校規:以不造成緊急危難為主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請問結果是可不可以用監視器抓ㄋ?
那又可不可以用生輔組報報公佈新校規?
麻煩您做個總結^^,謝謝
凡公布在生輔組報報(學校的某種強迫學生一定要簽名的東東)上寫的新規定,一週後即生效。
學校可以通過校務會議刪除A校規後,又以通過校務會議的名義恢復A校規ㄇ?
ㄚ這個ㄋ??
用監視器的名義抓違反校規的學生
學校可以通過校務會議刪除A校規後,又以通過校務會議的名義恢復A校規ㄇ?
P.S. 違反校規:以不造成緊急危難為主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請問結果是可不可以用監視器抓ㄋ?
那又可不可以用生輔組報報公佈新校規?
麻煩您做個總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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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rin
at 2011-11-18T13:31
at 2011-11-18T13:31
大法官釋憲案中.有所謂"不溯既往".
若通過的規定溯及昨日的行為加以處罰.才構成違憲
若校規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性.妥適性.....)就沒有違法的餘地.
以前為防b肝.要用免洗筷...後來ˊ又因環保.不准用免洗筷.
只要符合"正常程序"(源於大憲章第39條).刪除又恢復...不違反法律.
2011-11-21 18:14:31 補充:
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
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而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
2011-11-21 18:15:17 補充: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參照),惟其內容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是除非立法者另設「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前擴張其效力;或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否則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之時間效力範圍之義務,
2011-11-21 18:15:36 補充:
尚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至立法者如應設而未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即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而顯然構成法律之漏洞者,基於憲法上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要求,司法機關於法律容許漏洞補充之範圍內,即應考量如何補充合理之過渡條款,惟亦須符合以漏洞補充合理過渡條款之法理。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歷史事實(見立法院公報第七十四卷第三十九期第七至十頁),縱有解釋為
2011-11-21 18:15:45 補充:
「夫或妻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始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之可能,惟探求立法意旨,主要仍應取決於表現於法條文字之客觀化之立法者意思,而非立法者參與立法程序當時之主觀見解。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既明確規定以「婚姻關係存續中」界定取得原有財產之時間範圍,客觀文義上顯然已無就財產之取得時點再予分段或部分排除之可能,則司法機關適用上開規定,探究立法意旨,自無捨法條明文,而就立法者個人主觀見解之理。況本院尚應評價將立法者之決定作上開解釋,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及婚姻與家庭之意旨。
2011-11-21 18:18:45 補充:
釋字629: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
2011-11-21 18:19:21 補充:
只要校規沒有違反上述原則.就是合法合憲的.
2011-11-22 12:36:49 補充:
結論:可以的.若大大不信.可以用教育部長電子信箱...或至法院請教免費法律諮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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