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請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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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自己在思考的問題,但因為還是個新手小白,所以來請教各位

案例說明:

有一棟由地主私人出資興建的大樓,
完工後沒有出售而是將其各樓層分別劃為分租套房及辦公室出租
由自己的公司招募管理單位管理該大樓

管理單位在招募租客時沒有事先過濾,
有一家無營利事業登記的商店租下其中一層辦公室,
並在商店裡私自經營餐廳,
被住戶發現後舉報至衛生及消防單位,
並通知大樓管理單位制止該商家在大樓內從事違法行為,
但管理單位消極應對,後來不幸該商家經營的餐廳引起火災,
造成其他樓層損失,請問這樣管理單位在法律上必須負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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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22-02-09
所有權人最有錢,找他責任不就好了^_^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2-02-09
是我的話,就告所有權人,就是地主,告完他,他自
然會找人負責。
Elma avatarElma2022-02-09
告地主根本是找錯人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2-02-09
有趣,那要是地上權住宅,不就告國家了??? ^_^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2-02-09
要嘛就頂多列共同被告,讓法院去判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2-02-09
看是否符合共同侵權要件,民法185,191可參考
Hedy avatarHedy2022-02-09
建築法第77條
Megan avatarMegan2022-02-09
另依消防法第2、7條意旨,應由管理權人負責消防安全檢修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2-02-09
建物所有權人跟管理單位是不同的主體 文中的管理單位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2-02-09
是否能干預或限制承租人的租賃物如何使用 應視個案而定
Dinah avatarDinah2022-02-09
抱歉,地主跟所有權人可能還是有差距(小弟更正)
,所以不是先告所有權人?問題是如果是承租商家出
事,你要找到他提告並求償,困難度不是比較高?
Robert avatarRobert2022-02-09
建築法77條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Carol avatarCarol2022-02-09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高院104上易988判決意旨: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22-02-09
...所稱使用人係指對建築物具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者
(例如承租人)而言...。高院106上798判決意旨:...建築物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2-02-09
構造及設備之安全與否,攸關...相鄰建物及其使用者安全
及權利...自屬民法184條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
Wallis avatarWallis2022-02-09
參酌上開判決意旨,文中其他樓層受損害之人可向建物所有
Edwina avatarEdwina2022-02-09
權人以及承租人(餐廳)依民法191條1項、184條2項等規定
Mia avatarMia2022-02-09
請求損害賠償 而文中的管理單位是否可等同為建物所有權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2-02-09
人或是「使用人」(有實際管領、支配權限)則不敢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