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強制調解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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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大神好,

敝人岳母為房東,近期因房客未繳納4個月的租金且無法聯繫,

已於12月中旬到民事法院遞損害賠償及遷讓房屋訴狀,

遞訴狀後於1月24日已進行第一次調解,

第一次調解想當然爾對方沒有到場,

所以我們就請調解委員會在卷宗蓋上「......逕行訴訟...(忘記實際內容了,

大略是我們不走調解了,請直接走訴訟程序云云)」的章後簽名,

想說再來應該就是正式開庭的通知。

未料在第一次調解完隔週又收到一次調解通知(通知書日期壓1月25日

,調解日期排在3月11日),與第一次調解通知不同的地方是,第一次調解通知備

註欄有載明未到場處罰鍰,第二次備註欄是空白的。

後來作功課才知道我們這種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強制調解案件,

但是再怎麼查資料都沒有查到強制調解終結的要件,

只查到如果是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要3次調解失敗才會開立。




這邊想請問版上大神:

1.強制調解是否有終結的要件?不然調解一直開下去,導致整體案件時程延宕。

2.第二次調解沒有詳載未到場的法律效果,原告是不是不用去啊?不去會發生什麼事?

以上2個問題,感謝各位大神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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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avatarJacky2022-02-08
具狀引民訴406條1項1款說不要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