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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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大大您好:

想請教,我家信件收發是委託物業處理,有封掛號信是3/1寄到,但3/31才由我本
人發現原來有這封掛號信,以致於個人權益受損嚴重(因為過了處理事件的時效)。

依物業的掛號收件流程,掛號信3日內未領取,應通知領回或退回郵局,但物業人
員皆未執行。

因為權益受損嚴重,所以想請教是否可用「民法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來主張我的權益?

最主要是我確認物業有「過失」,但不確定是否「不法」。


或是有大大能建議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來主張我的權益。


第一次在此板發文,如果有任何不適當的再麻煩告知,多謝各位,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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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20-04-07
我猜應該你委任物流幫忙收發信件應是屬於有償委任
民法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
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為之。
以上條文可證明受有報酬的受任人,應該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此為抽象輕過失。
Callum avatarCallum2020-04-10
另外你所說民法184條ㄧ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項主觀要件為過失即可,客觀要件為一般不法。
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而非利益。
此項權利必須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及絕對權。
EX: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所有權)
而利益部分為債權、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則非保護客體。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0-04-13
另外民法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
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以上供
參考。
Harry avatarHarry2020-04-16
我的未退回掛號是入學通知書,所以導致無法入學,這
樣有符合「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及絕對權」嗎?謝謝您
Delia avatarDelia2020-04-18
用錯法條 問題來了 這能要多少賠償呢...
不法是一定沒有不法的
委任有委任該用的法條
Susan avatarSusan2020-04-22
謝謝您的意見,其實也不是要多少賠償的問題,是希望
對方能了解,這個疏失對我們來說,很嚴重。非常謝謝您
們。
Oscar avatarOscar2020-04-23
法條上已刪除業務字眼因為業務難認定
但實務上仍會區分是否為業務行為
Kumar avatarKumar2020-04-28
委任通常是會計師律師專業性職業受委託時的契約性質吧
與物業公司...因為是固定的工作應該是承攬才對
Dora avatarDora2020-05-03
適用法條應該是民法495,或是債編總論的給付遲延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0-05-06
不完全給付民法227。契約上請求權優於侵權行為請求權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05-08
一封信沒送到,可能沒事,可能損失十萬,損失百萬,損
失一人生命,甚至害一國被滅亡(誇飾)!,所以阿,沒
辦法賠償妳啦,除非他是故意害你的,就是要你陷入信沒
收到的後果。至於後續怎麼處理,跟學校談談看?
Tracy avatarTracy2020-05-12
如果能凹成有一封信是你的,他把他給弄不見了,那就是
侵害物權^^他就要負責@@
Joe avatarJoe2020-05-13
對了,我呆了,你要其他法律規定請求就好,比如樓上
說的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