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與機車擦撞後續該如何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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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0-01-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本人騎機車在無交通號誌十字路口與機車發生擦撞,兩者都屬直行車,但我方屬於右方車輛是否左方車輛應禮讓右方車,兩方均無明顯外傷,也請交通警察做了筆錄,但我筆錄中有提到,本人行經十字路口時離對方4公尺發現對方車輛,立即反應煞車並向左偏閃離對方但減速未及致使擦撞對方右側車身,筆錄當中有談到當時車速為30,雙方財損部份,對方要求1800但本人財損至少要5000,對方事後告知我需要賠償他這1800損失,我提醒他都已經做了筆錄等肇事責任歸屬再來定奪吧!他便說是我先擦撞他的,我不予以解釋,對方即說等調解委員會吧~~
1.請問我該付他財損的部份嗎?
2.雙方肇事責任比大概會是怎樣?
3.接下來應該怎麼處理,我機車嚴重受損我打算賣掉了(快10年的機車)可以先賣掉嗎,我有先將車損部分拍照存證了還有估價單明細也準備好了?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0-01-18T17:49
1.本人騎機車在無交通號誌十字路口與機車發生擦撞,兩者都屬直行車,但我方屬於右方車輛是否左方車輛應禮讓右方車,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兩方均無明顯外傷,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我提醒他都已經做了筆錄等肇事責任歸屬再來定奪吧!他便說是我先擦撞他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我不予以解釋,對方即說等調解委員會吧~~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連已上法院],都拒絕私下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依法裁定判決,才會有公平ˋ心服口服的感覺。
1.請問我該付他財損的部份嗎?
視最終分析鑑定結果而定!
依你所述"
本案對方應負起肇事主因 !
也就是對方要付出較高的比率 分攤。
2.雙方肇事責任比大概會是怎樣?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3.接下來應該怎麼處理,我機車嚴重受損我打算賣掉了(快10年的機車)可以先賣掉嗎,
可以!
我有先將車損部分拍照存證了還有估價單明細也準備好了?
本案你的車齡過於老舊"
能取得的金額非常有限 。
零件材料的部分"
依法你僅能獲得1/10 的理賠,再加上責任分攤比率,若以你自稱5000元的總額,實際能獲得的金額,非常之低 。
本案若無人受傷就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0-01-14T12:16
1.請問我該付他財損的部份嗎? .....對錯未分之前.還不知道誰要賠誰吔
2.雙方肇事責任比大概會是怎樣?你去查一下....那一邊是"主要線道"
3.接下來應該怎麼處理,我機車嚴重受損我打算賣掉了(快10年的機車)可以先賣掉嗎,我有先將車損部分拍照存證了還有估價單明細也準備好了? ...當所有的舉證都保全後.可先賣掉沒關係
每個十字路口都有分主要與次要道路
你去查一下....那一邊是"主要線道"
主要線道的就一定對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1-18T00:16
我記得~好像在無號誌路口先不管左右方~他有芳支線道~與幹線道~比較大的就是幹線道~支線道要禮讓幹線道~若是一樣楚於同一種線道~才有左右之說~你可以查看看~
給你一個意見~他要求要1800你也可以要求他幫你修復~雖然車要賣掉~但還是等處理好在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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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avatar
By 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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