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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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2-05-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依限制欠稅人/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欠國家稅,個人超過50萬,公司超過100萬就會被限制出境
請問上述的辦法還有在用嗎?因為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無看到
2.行執法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但行執法的規定確是欠款10萬元出國兩次了!才可以限制住居,攪不懂這兩個規定扞格了

Update:
稅捐稽徵法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Update 2: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
其限制。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2-05-18T13:15
hi,發問者您好:
您第一個問題,其實是稅捐稽徵法第24條的規定。此法條目前仍在實施中。不過金額和你寫的有出入。
詳細內容請自行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全文很長,這裡不貼,節省網路資源)。
http://law.moj.gov.tw/
法條並無扞格,因為財政部想要依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提出限制出境的要求,必須達到這個法定的金額(稅捐稽徵法24條),非依照行政執行法。
2012-05-16 01:15:59 補充:
最後一段寫的有點不清楚:
財政部發文要求移民署限制出境,不是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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