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哪一個才是通說? - 法律
By Annie
at 2009-12-09T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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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上課老師說, 腦幹停止說(腦死)是通說,
: 我之前看陳猶龍的書(2004年,36頁), 也說是腦幹停止說是通說...
: 最近在翻民法最大牌---王澤鑑的書,
: 他說, 呼吸停止+心臟停止(111~112頁) 才是通說?
: 我囧了
: 請教一下, 到底哪一個才是通說??
第一節:腦死標準和立法
死亡時刻的判斷
什麼時候叫做死了?判斷一個人死的標準是什麼?在某些國家以前的法律定義是沒心跳、
沒呼吸就算是死亡。
但是醫學的進步,人工呼吸器、體外循環機的利用等等…可以在很多情況下還能活著,外
科手術甚至可以在沒體內血液的情況下進行。
今天,醫學上將人的死亡畫分為兩階段:一個是臨床死亡階段,心跳呼吸的停止,反射完
全消失,另一個是腦死的階段。臨床死亡沒多久後腦死的階段也就跟著來了。
三種腦死的標準
大腦皮質作為介定腦死的標準。但有人認為:一位無行為能力和失去記憶和認知能力時,
大腦皮質並未死亡,如果在此時將病人判定違法律上的死亡,人們也是無法接受的。
腦幹死亡標準,腦幹是維持身體運作的重要器官,腦幹死亡那這個人也就差不多快死了。
現今大部分人抱持這種觀點。
全腦死亡標準,包括腦幹和大腦皮質。持這種死亡觀點的人不多。
二、哈佛大學死亡標準
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不可逆昏迷診斷的四條標準報告:(一)對外部刺激和需求沒
有感覺和反應。(二)無自主的運動和呼吸。(三)無可誘發腦反射。(四)腦電圖成平
直線。此報告還指出最好要在觀察24小時以便確認。
美國(判斷死亡的州際標準法):
第一條:一個人已持續不能恢復的循環和呼吸的停止,或者腦全部機能不能恢復停止。
第二條:醫師或任何依法有權判斷死亡其他人員依第一條規定作出判斷時,不負民事和刑
事訴訟責任。
第三條:
第四條:本法條款可以分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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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課老師說, 腦幹停止說(腦死)是通說,
: 我之前看陳猶龍的書(2004年,36頁), 也說是腦幹停止說是通說...
: 最近在翻民法最大牌---王澤鑑的書,
: 他說, 呼吸停止+心臟停止(111~112頁) 才是通說?
: 我囧了
: 請教一下, 到底哪一個才是通說??
第一節:腦死標準和立法
死亡時刻的判斷
什麼時候叫做死了?判斷一個人死的標準是什麼?在某些國家以前的法律定義是沒心跳、
沒呼吸就算是死亡。
但是醫學的進步,人工呼吸器、體外循環機的利用等等…可以在很多情況下還能活著,外
科手術甚至可以在沒體內血液的情況下進行。
今天,醫學上將人的死亡畫分為兩階段:一個是臨床死亡階段,心跳呼吸的停止,反射完
全消失,另一個是腦死的階段。臨床死亡沒多久後腦死的階段也就跟著來了。
三種腦死的標準
大腦皮質作為介定腦死的標準。但有人認為:一位無行為能力和失去記憶和認知能力時,
大腦皮質並未死亡,如果在此時將病人判定違法律上的死亡,人們也是無法接受的。
腦幹死亡標準,腦幹是維持身體運作的重要器官,腦幹死亡那這個人也就差不多快死了。
現今大部分人抱持這種觀點。
全腦死亡標準,包括腦幹和大腦皮質。持這種死亡觀點的人不多。
二、哈佛大學死亡標準
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不可逆昏迷診斷的四條標準報告:(一)對外部刺激和需求沒
有感覺和反應。(二)無自主的運動和呼吸。(三)無可誘發腦反射。(四)腦電圖成平
直線。此報告還指出最好要在觀察24小時以便確認。
美國(判斷死亡的州際標準法):
第一條:一個人已持續不能恢復的循環和呼吸的停止,或者腦全部機能不能恢復停止。
第二條:醫師或任何依法有權判斷死亡其他人員依第一條規定作出判斷時,不負民事和刑
事訴訟責任。
第三條:
第四條:本法條款可以分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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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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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09-12-09T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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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13T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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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09T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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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2-09T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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