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承受訴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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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因土地問題跟對方打官司

我家是在108.8月向法院起訴

有三個被告a.b.c(三人是土地共有人,各三分之一)

被告a是父親 b和c兩人都是a的兒子

結果被告a在108.10月過世


民事庭法官要我們原告方處理當事人能力

想請問法官的意思,是不是要我們原告

具狀撤回對被告a的起訴

並再具狀聲明由被告b和c承受訴訟?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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