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4條有這樣規定嗎?(高院的判決) - 法律
By Jessica
at 2009-03-24T23:59
at 2009-03-24T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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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點長 所以用回文的
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號事實摘要
原告為RO的玩家,而RO在92.2.4的時候存在在系統內的bug被人發現,然後有部分玩家
利用這個bug迅速累到上千萬、上億的RO幣(造成超級通膨??),後來被告92.2.5發現,
遂回溯系統,將所有的資料還原至92.2.4的1800,結果原告在2.5以高價賣給別人的虛
擬寶物,想要在y拍上面換錢(1:2200),結果回復之後就沒賺到,所以心生不滿,同時
告訴被告負責人侵占罪及提起民事訴訟。
其實比較關鍵的是在兩造訂立「RO仙境傳說使用者條約第8條約定:
「使用者對本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若有使用服務以外的目的時,以下情形是不被允許
的…
8 、轉予他人或現金販賣使用者及遊戲中一切物品之行為」
所以原告主張要用所損失的RO幣去折換新台幣以計算損害賠償額,為545454元
結果就被這條給打掉了,也就是說當回復原狀不能
而用RO幣去折換現金也是違反定型化契約所約定的用途時,就無從填補其損害了
另外法院同時用另一段理由來說明為什麼不能以金錢代替回復原狀
三、(三) (前略)
雖RO幣於線上遊戲者間仍有以金錢販賣交易,固有前揭「YAHOO!奇摩拍賣」可證,
惟其僅線上遊戲者間交易行為,究不得據以推論RO幣對遊戲公司仍有金錢交易價值。
參酌乙○○於RO遊戲中取得之RO幣倘得向遊戲公司兌換為金錢,有如以電玩遊戲中所
贏得之分數向遊戲公司兌換金錢,其具有射倖之賭博性質,有違公序良俗,亦不得
准許。故乙○○取得之RO幣對遊戲公司而言,並不得易為金錢,至為顯然。
因此,乙○○主張其受有RO遊戲中400,000,000元RO幣之損害,對遊戲公司而言
既不得易為金錢,縱乙○○曾請求遊戲公司賠償遭拒,揆諸前開說明,仍只得請求
回復原狀,而不得請求易為金錢之損害賠償,乙○○請求遊戲公司賠償換算為金錢之
損害,要無所據,不應准許
至於回復原狀,法院認為被告所為的措施並無不當,
所以連一審判給原告(上訴人)的「534元」一併廢棄,無理由判決駁回
-
為什麼一審要判534元 XD
--
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號事實摘要
原告為RO的玩家,而RO在92.2.4的時候存在在系統內的bug被人發現,然後有部分玩家
利用這個bug迅速累到上千萬、上億的RO幣(造成超級通膨??),後來被告92.2.5發現,
遂回溯系統,將所有的資料還原至92.2.4的1800,結果原告在2.5以高價賣給別人的虛
擬寶物,想要在y拍上面換錢(1:2200),結果回復之後就沒賺到,所以心生不滿,同時
告訴被告負責人侵占罪及提起民事訴訟。
其實比較關鍵的是在兩造訂立「RO仙境傳說使用者條約第8條約定:
「使用者對本公司所提供之遊戲服務,若有使用服務以外的目的時,以下情形是不被允許
的…
8 、轉予他人或現金販賣使用者及遊戲中一切物品之行為」
所以原告主張要用所損失的RO幣去折換新台幣以計算損害賠償額,為545454元
結果就被這條給打掉了,也就是說當回復原狀不能
而用RO幣去折換現金也是違反定型化契約所約定的用途時,就無從填補其損害了
另外法院同時用另一段理由來說明為什麼不能以金錢代替回復原狀
三、(三) (前略)
雖RO幣於線上遊戲者間仍有以金錢販賣交易,固有前揭「YAHOO!奇摩拍賣」可證,
惟其僅線上遊戲者間交易行為,究不得據以推論RO幣對遊戲公司仍有金錢交易價值。
參酌乙○○於RO遊戲中取得之RO幣倘得向遊戲公司兌換為金錢,有如以電玩遊戲中所
贏得之分數向遊戲公司兌換金錢,其具有射倖之賭博性質,有違公序良俗,亦不得
准許。故乙○○取得之RO幣對遊戲公司而言,並不得易為金錢,至為顯然。
因此,乙○○主張其受有RO遊戲中400,000,000元RO幣之損害,對遊戲公司而言
既不得易為金錢,縱乙○○曾請求遊戲公司賠償遭拒,揆諸前開說明,仍只得請求
回復原狀,而不得請求易為金錢之損害賠償,乙○○請求遊戲公司賠償換算為金錢之
損害,要無所據,不應准許
至於回復原狀,法院認為被告所為的措施並無不當,
所以連一審判給原告(上訴人)的「534元」一併廢棄,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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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審要判534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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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9-03-29T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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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4-03T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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