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5條除斥期間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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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欠甲銀行信貸和卡債合計160萬左右。
A與B原為夫妻,AB協議將房子過戶給B後辦理離婚了。
106年時甲銀行委託乙(討債公司)以A卡債未還19萬餘元,
對AB提出撤銷贈與塗銷並恢復A名下的訴訟,
法院於107年1月20日(判決文所寫時間)判決駁回甲銀行之訴。

甲銀行又於108年1月30日(甲銀行訴狀所寫時間)
委託丙(討債公司)以A合計欠債160萬未償還提出相同訴訟

疑問:

依民法第245條所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

請問銀行隔了超過一年才提出訴訟
是否已經過了除斥期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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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is avatarDoris2019-04-02
代理人之權利,不能大於本人之權利。本人之撤銷權既已
法定除斥期間經過,之後不可再行主張。
Rachel avatarRachel2019-04-03
又,本件應該有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一事不再理規定
之適用。
Linda avatarLinda2019-04-03
起碼卡債部分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4-04
所以不管甲銀行以何種理由再訴,只要是108年1月21日以
後都視為經過除斥期間是嗎?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4-04
債權人甲銀行知悉有撤銷原因起,已經超過一年之後另
行起訴這部分,依民法第245條,其撤銷權業已消滅。
David avatarDavid2019-04-05
有些見解是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系爭除斥期
間應從登記完畢之日起算,退一步言,A銀行最慢在106年
起訴時就知道該贈與情事了,即使除斥期間應自106年起
算,也早超過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間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04-07
了解了,謝謝您。
Jake avatarJake2019-04-08
另外,根據第一次訴訟法官見解是從甲銀行知悉時算一年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4-11
就算以甲銀行知悉為始點 那最晚也是甲銀行提第1個訴訟
的時間(絕對早於107.1.20)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04-14
可以兩個都寫啊 先寫一事不再理 然後再寫就算這不符合
Hedda avatarHedda2019-04-17
一事不再理 也因前案可推知已過除斥期間
不用煩惱要寫哪一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9-04-20
回報一下,原告撤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