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38第三項: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這條的解釋
如果拆開來看應是
1.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2.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
上面1.應是指 地上權 和該地上建築物 不能分別處分
上面2.這個 我有點疑問 什麼叫 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是不是指說 要在地上權和建築物 設定相同定限物權得意思? 不能同時設不同
比如 地上權上設抵押權 也要在建築物上設抵押權 不能一個設抵押 一個設典權?
這樣嗎@@? 我有點不太了解這條文文義表達什麼
我知道這條文的用途 但我對於它要文義表達的意思 覺得有點怪怪的 好像不是很清楚
麻煩先進指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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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這條的解釋
如果拆開來看應是
1.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2.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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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1.應是指 地上權 和該地上建築物 不能分別處分
上面2.這個 我有點疑問 什麼叫 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是不是指說 要在地上權和建築物 設定相同定限物權得意思? 不能同時設不同
比如 地上權上設抵押權 也要在建築物上設抵押權 不能一個設抵押 一個設典權?
這樣嗎@@? 我有點不太了解這條文文義表達什麼
我知道這條文的用途 但我對於它要文義表達的意思 覺得有點怪怪的 好像不是很清楚
麻煩先進指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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