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38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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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38第三項: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這條的解釋

如果拆開來看應是

1.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2.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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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1.應是指 地上權 和該地上建築物 不能分別處分

上面2.這個 我有點疑問 什麼叫 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是不是指說 要在地上權和建築物 設定相同定限物權得意思? 不能同時設不同

比如 地上權上設抵押權 也要在建築物上設抵押權 不能一個設抵押 一個設典權?

這樣嗎@@? 我有點不太了解這條文文義表達什麼


我知道這條文的用途 但我對於它要文義表達的意思 覺得有點怪怪的 好像不是很清楚

麻煩先進指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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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Oliver2017-09-23
拆解錯誤。物權條文要懂幾乎都要看修法理由。修法理由第三
點有講。土地+建築物、土地+工作物,不能分開讓與,或分開
設定權利,以發揮經濟作用。
Sandy avatarSandy2017-09-27
暈 土地應為地上權才對
Adele avatarAdele2017-09-29
我拆的就是你說的那樣阿@@ 我是問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
Olive avatarOlive2017-10-03
利 所以=不能分開設定權利? 意思是土地和建築物 要同時設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10-05
定相同的定限物權意思?
Mia avatarMia2017-10-10
還是同時設定不同定限物權也可以@@?我不太了解這句意思
Sandy avatarSandy2017-10-10
個人認為....兩位應該都錯了
Thomas avatarThomas2017-10-14
是 "地上權" 與 "建築物" 兩者 "不可分離讓與"
Hazel avatarHazel2017-10-16
建築物是實體 地上權是權利,透過登記而形成
所以,當事人 不能把 地上權 跟 建物 分開來賣錢
Kama avatarKama2017-10-19
有地上權,但地上不一定有建物存在
有建物存在,不一定必然存有地上權
Faithe avatarFaithe2017-10-20
然當兩者共同屬一時,所有人"就"不可以把兩者分開來賣
Elma avatarElma2017-10-24
個人認知大概就是這樣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10-25
地上權人與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須同
時處分或讓與兩種物權。例如:同時設定抵押權。
Elvira avatarElvira2017-10-28
不就講了嗎~~~
有地上權時,地上不一定蓋有建物
Kama avatarKama2017-11-01
換言之,此時該地上權就可以轉讓給他人
可是,當建物已經蓋起來,此時地上權就不能再任意轉移
你要轉移地上權,就要連同地上的建物一起轉讓
Oliver avatarOliver2017-11-03
同樣的,你要轉移建物,就要連地上權跟著一起轉移該受讓者
Ida avatarIda2017-11-04
地上權可以"抵押",抵押登記時, 要 "連建物一起抵押"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11-05
土地的地上權跟建物的所有權,同時作為抵押權擔保標
的物,實務上的作法就是寫在同一張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7-11-07
抵押權設定為物權行為,是狹義的處分行為。
Linda avatarLinda2017-11-08
民法第66條要旨:土地是物,建物也是物。
Dinah avatarDinah2017-11-09
你看地政事務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用來
分別表彰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所有權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11-10
他項權利證明書則為表彰他項權利人之他項權利。
Tracy avatarTracy2017-11-11
土地之地上權與建物之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7-11-15
地上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設定其他權利,指單獨對地上權
設定權利質權,或單獨對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如果一個讓與
或設定權利行為,將會影響建築物存續之權利均屬之
Hardy avatarHardy2017-11-18
凡拍賣將使建築物及基地利用權利歸屬不同人,解釋上均
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