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某間公司任職業務去年初依照公司規定申請了試用品一批且發送完畢今年初提出離職申請被拒~要求負擔試用品費用因不合理而拒絕卻被提出告訴連續開了四次庭最後換了一個法官完全沒看卷宗就說只是幾萬塊錢和解就好不要浪費時間(已經中午12:15)法官還說對方公司如提出"刑事侵占"要把拿過試用品的全部人調出來勞民又傷財~乾脆和解!!隨後便簽了和解書但是發現為何由業務全權負擔試用品費用呢?當初也是主管簽名同意才撥貨下來阿~~也未
民法庭上簽了有問題的和解書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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