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13條第3項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初次發文,謝謝平台。

想請問依據該法條,可以只要求費用,但實際上自己不去做回復原狀的動作嗎?
舉例:甲把乙的車撞爛,乙經修車行報價後向甲請求修車費用,但實際上乙沒有要修車,
只是要向甲拿錢而已。

因為邏輯上覺得有一點點奇妙,會不會有價額折損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希望和版上各位討
論,謝謝!

--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19-03-05
我認為如果那筆是歸類在和解金就沒問題。開出單據依照那
金額做為和解的金額依據。
Regina avatarRegina2019-03-07
和解型態千方萬種,你願意用屁屁當交換也行....
民法是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Tom avatarTom2019-03-09
但恢復原狀本身執行不甚便利,且很難量化
所以多半就是一方處理好後,以金錢損失為求償標的
Emma avatarEmma2019-03-13
至於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沒有實質金錢支出,法院不會判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3-17
若是在ADR談 ,雙方爽就好,結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3-22
用屁屁當交換 <- 違反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