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
第53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請問本條的二及三差異在哪裡?
第53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請問本條的二及三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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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所謂其權利、義務係共有。
例如2人共有一筆土地,而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此時要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之起訴者是也。
第2款,所謂本於同一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例如:你與你朋友同遭同一網友,
以同一偽造的證物,來誣告你們是也。
第3款,所謂本於同種類,本於同一事實上、法律上原因,且在同一法院管轄者,
例如:甲放火導致乙、丙、丁三人皆遭受財產之損失,而共同所提賠償訴訟是也。
其實網路有很多資源,不用在這等答案的。
希望有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