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燒炭自殺賠償問題
好友經營汽車旅館有數年了,前幾天不幸遇到有女子在房內燒炭自殺身亡.確定就是死了啦…………..超級“好運”消息也壓了在壓,但還是有外人知道.導致業績有所下降.很多人閃開啦~~~~先前看報紙說租屋房東可向燒炭房客求償,汽車旅館的也可以嗎?燒炭的防客已經超過二十歲了!沒和其家人有瓜葛,可否向其家人要求賠償?以做損失賠償?已更新項目:謝謝亦的網址提供此網是可以直接用“聯絡我們”e-mail寫問題過去詢問嗎?2個已更新項目:朋友說20歲以上算民法成年,家屬可以不負擔賠償責任.所以追究也沒用.真的是這樣子嗎?
網友回覆 4
- Edwina
他燒炭,構成侵權行為,你朋友對他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他已死了,故義務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有個男代書殺死女代書,法院判決男代書繼承人〈即男代書妻子及三名子女〉應必須從遺留的1000多萬元遺產中,拿出738萬元作為女代書兩個遺孤的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但若燒炭自殺者沒有留下遺產,那麼,便無法向其繼承人求償了
- Zenobia
遇到這樣ㄉ是很雖但又應該怎ㄇ辦ㄋ家屬指在既成部分負擔賠償義務
- Elma
如是等。一切世界。諸佛世尊。常住在世。是諸世尊。當慈念我。若我此生。若我前生。從無始生死以來。所作眾罪若自作。若教他作。見作隨喜。若塔若僧。若四方僧物。若自取。若教他取。見取隨喜。五無間罪若自作。若教他作。見作隨喜。十不善道。若自作。若教他作。見作隨喜。所作罪障。或有覆藏。或不覆藏。應墮地獄。餓鬼畜生。諸餘惡趣。邊地下賤。及蔑戾車。如是等處。所作罪障。今皆懺悔。 今諸佛世尊。當證知我。當憶念我。我復於諸佛世尊前。作如是言。若我此生。若我餘生。曾行布施。或守淨戒。乃至施與畜生。一博之食。或修淨行。所有善根。成就眾生。所有善根。修行菩提。所有善根。及無上智。所有善根。一切合集。校計籌量。皆悉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如過去未來現在諸佛。所作迴向。我亦如是迴向。眾罪皆懺悔 諸福盡隨喜及請佛功德 願成無上智去來現在佛 於眾生最勝無量功德海 我今歸命禮 所有十方世界中 三世一切人師子我以清淨身語意 一切遍禮盡無餘普賢行願威神力 普現一切如來前一身復現剎塵身 一一遍禮剎塵佛 於一塵中塵數佛 各
- Christine
大大如果真的有這種事那應該可以叫他家人賠才對這樣才比較公平但詳細應該還是要問專業律師會比較保險以下推薦你一個可以跟律師免費諮詢的網頁http://www.i-lawshop.com/你直接問他們比較快啦
相關文章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
北地院111簡字46
一、判決字號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
辦公桌上私人文件未經同意遭翻動
各位好: 前幾天因為生病未到公司, 回辦公室後發現主管為了找文件,整個辦公桌都被動過, 但在事前沒有徵詢過我, 被翻動的文件中也包含我夾在其內的一些私人文件。 我知道辦公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文件也應可公開給同部門同事及主管知曉。 私人文件…
熟落在公有地的果實所有權
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請問, 句末"不在此限"一語的意義是否就是:"仍屬於果樹所有人?" 如果是的話, 那麼, 公有道路上的私人果樹落果其實不可以撿拾, 是嗎?
汽車報廢,遺產繼承問題
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想請問各位, 爸爸過世了,去國稅局清查爸爸財產,才知道他名下只有一台車子,無其他財產。但這台 車子我們都不知道在哪,去監理站查,監理站人員說這台已超過40年了,沒有任何欠稅問 題,也已經被註銷牌照了。但因為沒有行照跟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