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因成員招致的侵權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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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因為其內部成員侵權行為招致的責任有民二八的代表人

責任和民一八八的僱用人責任;前者是代表行為所致法人自

己責任而後者是受僱人行為招致的替代責任。

但是實際上法人組織營運除了最上層代表和第一線員工外,

中間還有個管理和執行階層,而且各家法人組織與授權不必

然相同。

這表示不同法人之間可能相同行為之侵權卻被歸為不同類型

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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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2-11-13
最高院108台上2035號 可直接用民184向法人請求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2-11-11
至於法人之後要怎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是法人的事
Puput avatarPuput2022-11-13
就公司章程規定代表人以外 都是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