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自強無罪案引起我的好奇去查看這案件
發現當時徐自強是因為兩名犯罪人 指控他是主謀
其間提出許多有利證據都不被採納,因而坐牢16年
又媽媽嘴案件,謝依涵也指控呂炳宏、歐石城因而羈押
有看過採訪呂炳宏的節目,聽他描述當時檢察官、警察
偵訊全然認定他是共犯殺人,只問了老婆娘家住哪、
小孩目前幾歲,就說問不下去了,居然做得出這種事來
當然以上都是重大刑案,第一時間拘提能理解
若是尋常小案件,若被告隨便指控有人為共犯、教唆
比如常見的 A打B,A說是C教唆,如此C的教唆罪就成立?
實務上A不用提出C有教唆證據?(通聯、文字之類)
又查見多年前一則警察夥同多名證人設局陷害
檢方起訴無期徒刑的荒謬案例 (google: 監察院王大木)
多年後此檢察官遭彈劾,也說出當年多名人流淚指控難以相信其為虛假
在司法體制前,對於教唆、共犯指控,是否仍心證為重呢?
又若為被告亂指控,因被告本名不具偽證之嫌,能對其控告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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