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婚姻狀況確認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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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對關於婚姻狀況的法律有些疑問.......


我與我的越南籍妻子在2014年2月份在越南完成結婚註冊

結婚證書後來也經過越南的台北辦事處認證了

在同一年8月份,生下了女兒

目前正在幫女兒辦理定居證,才能入台灣戶籍

然而移民署告知因為結婚日期和小孩出生日期不足180日

將被判定為非婚生,所以要補以下文件:

1. DNA血緣鑑定確認書:此份資料我辦出來了沒問題

2. 母體未婚前受胎期間的無婚姻狀況確認書(即單身證明)

問題就在第2份資料

越南官方有規定,已婚人士將不可以再申請單身證明

而我跟我的妻子老早就結婚了

所以若是依越南的規定,我的妻子是無法再申請單身證明

那我就無法提供第2份資料(即便我很確定我妻子跟我結婚前都未曾結婚)

也就是說,台灣的法律規定了我們這情況無法申辦出來的文件

縱使未曾結婚是屬實,我們也無法提具越南官方的資料

而我的女兒也因此到目前都無法入台灣戶籍



我妻子曾按照越南地方的公安坊指示,簽署了一份切結書

聲明自己從成年開始到跟我結婚以前都未曾結過婚

越南官方和越南外交部也認證了,但是移民署不採用

認為切結書並非越南官方出具,只有認證而已




我不懂,台灣的這項法律規定,針對於我們一家人目前的狀況

就代表我女兒是無法入台灣戶籍的?

台北辦事處的某公職員甚至回答我要等到修法

我這種情況才能解決

我是不是無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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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9-09
找律師向移民署爭取看看,要不然就提告吧。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09-13
看越南的戶籍登記是怎樣,是否有類似台灣的戶政資訊
你應該是要取得 "X年X月X日以前無婚姻狀態的證明文件"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9-14
而不是開立證明的日期前無婚姻狀態的證明文件...
而越南法律對於子女這一塊的認定是否跟台灣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