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法條疑義 - 法律
By Mary
at 2010-08-04T00:00
at 2010-08-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何為羈束處分
2.農田水利會的性質為什麼是公法人
3.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事項之限制)有關補正的部分,補正是行政機關做的嗎?請針對114條第1項各款說明之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2.農田水利會的性質為什麼是公法人
3.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補正事項之限制)有關補正的部分,補正是行政機關做的嗎?請針對114條第1項各款說明之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10-08-06T21:09
at 2010-08-06T21:09
2. 所謂公法人,係指得獨立行使公權力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法人。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7號解釋要旨:除國家外,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分作兩類,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農田水利會即屬於後者,且為迄今為止唯一之其他公法人。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3.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所謂的補正,僅須具備該條所列五款之事實,並依該條規定分別在訴願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即可。除第一款規定之外,皆屬行政機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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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無駕照.翹牌.後照鏡.安全帽
這類
可以順便告訴我被開的價錢嗎?
麻煩囉
Update:
可是有人說翹牌9000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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