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請進來幫忙解析一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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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0-05-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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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去年有簽署了 兩份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民眾權公約 ......... 立法院也有三讀通過

其中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六條 如下: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

廢死聯盟最近一直講說 馬總統簽署了 而立院也三讀通過 所以這兩個公約就變成了國內法 一直拿這個第六條說 不能把死囚打掉 (當然啦 還包括他們一直用釋憲 來搞小動作)
本人查了許多國家的相關法律網站(包含法務部) 都找不到有關於這兩個國際公約是我國的法律條文 ..... 廢死聯盟一直說這兩個公約已是國內法 為什麼我都找不到 ............ 如果是以屬於國內法 那算是哪種法律 ( 民法 ... 刑法 還是 ??? ...........)
再者 如果真的是屬於國內法的話 那有無和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 相牴觸???
我覺得應該是 廢死聯盟在硬ㄠ吧???......不過也很奇怪 馬總統簽署是沒差啦
因為總統簽署國際公約 也還不算是本國法律呀?? 而且我仔細看了一下 除了上述第六條 會比較有爭議外 其他的條文都跟我們台灣的國情 法律條文沒有相牴觸丫???
那立院三讀通過 要該如何解釋呀???
P.S ........... 一定要在法律上打倒廢死聯盟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0-05-12T20:55
名  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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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懂法律!!
但是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只有憲法比中央法規標準法大)))))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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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要廢止~不是說說就好!!只要不符合憲法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閃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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