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分析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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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07-04-05T15:07
at 2007-04-05T15: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eneejen (加油)》之銘言:
: 我寫的在這裡
: http://www.wretch.cc/blog/reneejen&article_id=9170590
: http://www.wretch.cc/blog/reneejen&article_id=9170616
: 報告已經交出去了
: 不過 還是期待版友的批評與指教 :P
非常有趣的答案,但如果是我來寫,應該會寫得很不一樣 XDDDD
這堂課的課程名稱是叫作「法律經濟分析」吧?試述如下。
第一。我們現在有兩個方案,方案一是強迫年輕人接種,方案二則是
讓老年人自行決定是否接種。政府「應該」選擇的,是經過成本效益
計算之後,總成本最小(或總效益最大)的方案。政府無權採用成本
較高的方案(不作這樣的 normative statement 則後面的分析無從繼
續)。
當然,在作所謂的成本效益分析時(cost benefit analysis, 以下簡
稱 CBA)所採用的 common denominator 應該是貨幣單位,也就是一切
都可以用貨幣價格表示之。這是因為效用函數實際上缺乏所謂的共量性
,即你的效用單位與我的效用單位並不對等,但一塊錢就是一塊錢,我
們可以比較兩個方案的成本孰者為低。當然,這個「化約為貨幣價格」
的取向在實務上亦有它自己的難處,但此處暫且按下不表。
方案一有哪些成本需要計入?
我必須指出的是,經濟學上幾乎所有的「成本」,在概念上指的都是
「機會成本」,不是「會計成本」。原 po 在報告中所提及的訂定法
規、宣導政策、稽徵所引發的,都是「會計費用」,不是「機會成本
」。最大的機會成本有兩項,第一個叫作「所有年輕人若不需要強迫
接種的話,他們的時間精力...etc. 可以達成多少的產出」。如果政
府強迫年輕人接種,顯然年輕人就必須放棄一部份上班時間(有生產
力的時間)到各衛生機構/醫院排隊打疫苗,而這個排隊等待的時間一
樣有價格,價格就至少是(平均工資率)*(被耗費的總工時),這裡假設
勞動市場是有效率的,市場可以精確衡量勞動參與者的貢獻。另外一個
機會成本,叫作「政府如果不搞強迫接種的話,同樣一筆錢,政府拿
來作別的事究竟能創造多少價值」。這是建立於政府的預算在一定期
間內必然為有限的事實之上,同樣是花錢,必須花在刀口上。(當然
,此處也暫時不論政府的行政效率問題,我們目前假設政府行政效率
為百分之百,沒有任何無謂損耗。)
另外一個比較次要的機會成本,是強制接種對醫療資源的衝擊。醫療
資源一樣有其極限,政府若要求公私立醫療院所執行對年輕人的流感
疫苖強制接種,必然會排擠老年人在同一時間內能享受到的醫療資源。
(假設這社會上只有年輕人與老年人兩種)而這種排擠效應可大可小
,必須有實證資料或者基於實際數據的細算才能得知其確切規模。換
言之,在理論上不能排除下列情況的可能性:強制年輕人接種可以減
少老年人「因流感致死」的死亡率,但其醫療資源排擠效應可能增加
老年人「因其他疾病致死」的死亡率,而且排擠效應大到使得原本強
制接種的政策目的無法達成(降低老年人的「死亡率」)。
現在來看看方案二有哪些機會成本。
方案二最大的機會成本就是,現在年輕人感染流感的機會變高了,雖然
年輕人得了流感不會死,但肯定影響工作效率,產出必然下滑。這個下
滑的幅度就是方案二的其中一項機會成本。
現在問題來了,我們還沒有清楚定義老年人的工作能力。假設老年人仍
然具有工作能力,他們的經驗有價值,有些老年人仍然參與勞動市場,
並非在家含飴弄孫。老年人對社會產出有貢獻,他們如果因為流感而喪
生,這也是社會產出的損失。(當然,此處暫且不計入人際關係的情感
衝擊計價問題。)於是我們基本上必須依賴老年人自己主觀的、對接種
流感疫苖的個別成本效益計算。接種嘛,不會死,但是得花一點時間跑
醫院。不接種嘛,有一定的機率會死亡,死了就什麼都沒了。如果我們
認為老年人本來就比較常往醫院跑,我們可能會認為,對老年人而言,
跑一趟醫院拿降血壓、降血糖的長期處方藥之餘順便打一個流感針,其
邊際成本是低很多的。
在之前的方案一裡我們討論了政府和醫療體系的問題。
所以我們就有了最基本的估算:兩套方案中,選擇總機會成本最低的那
個。政府無權浪費人民的資源。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Member,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Policy, 2006-07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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