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 法律
By Caroline
at 2016-04-05T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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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35605
2009-09-16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
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
根本就是違憲」。
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記者林嘉東攝)
http://img.ltn.com.tw/2009/new/sep/16/images/bigPic/600_98.jpg
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問: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
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
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
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
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
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
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問: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
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
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 違憲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
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
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問: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
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
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
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
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
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
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發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
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
造成憲政危機。
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
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
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
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
「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
必須保持沉默。」
問: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
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
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
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
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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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
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
根本就是違憲」。
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記者林嘉東攝)
http://img.ltn.com.tw/2009/new/sep/16/images/bigPic/600_98.jpg
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問: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
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
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
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
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
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
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問: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
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
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 違憲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
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
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問: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
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
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
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
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
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
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發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
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
造成憲政危機。
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
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
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
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
「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
必須保持沉默。」
問: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
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
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
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
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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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06T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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