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法條名稱都不加標點符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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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為什麼不寫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請問:
法條名稱都不加頓號嗎?
為什麼?
中央法規標準法有規定
中華民國的法條名稱都不加標點符號嗎?
謝謝
已更新項目:
To:牧羊少年
沒有標點符號才可能會產生語意誤解吧!

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4-14
依行政院秘書處93年5月28日院臺秘字第0930085690號函發
各機關報院擬提行政院會議案件(法律案)之附件格式
之附件內容
(三) 法規格式撰寫要說-一般條文格式
1.名稱:
(1) 法規之命名,應參照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並按其性質依
院頒「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
項」壹、二之(五)規定辦理。
(2) 法規名稱或各章節之標題不使用標
點符號,並儘量避免使用虛字及
連接詞。
就這樣囉!
Irma avatarIrma2013-04-16
個人猜測因整句表述為專門性語言,與一般用語規則不同,如寫在公文可能會語意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