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並非法律專業
有些用詞或想法可能比較隨意
請大家包涵
例如欠錢不還這類普通的債務問題
發生時間順序可能是
借錢(債的發生) 時間到了不還錢(違約) 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從違約到取得執行名義這段期間債權債務的關係應該也沒有產生任何變化
但為何法條解釋上似乎「取得執行名義」會是個重要的分水嶺
應該是在違約當下才是真正重要的分水嶺吧?
後面取得執行名義只是法律上確認事實的過程而已吧?
當然有可能會無法取得執行名義
但對於已成功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而言
法律上似乎已經更加肯定債權人的地位正當性
為何在法條解釋上還是強調取得執行名義時間點而無法回溯到違約當時呢?
取得執行名義這段期間可長可短
這樣似乎又讓違約的那方有了更多的時間可以規避強制執行的感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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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非法律專業
有些用詞或想法可能比較隨意
請大家包涵
例如欠錢不還這類普通的債務問題
發生時間順序可能是
借錢(債的發生) 時間到了不還錢(違約) 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從違約到取得執行名義這段期間債權債務的關係應該也沒有產生任何變化
但為何法條解釋上似乎「取得執行名義」會是個重要的分水嶺
應該是在違約當下才是真正重要的分水嶺吧?
後面取得執行名義只是法律上確認事實的過程而已吧?
當然有可能會無法取得執行名義
但對於已成功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而言
法律上似乎已經更加肯定債權人的地位正當性
為何在法條解釋上還是強調取得執行名義時間點而無法回溯到違約當時呢?
取得執行名義這段期間可長可短
這樣似乎又讓違約的那方有了更多的時間可以規避強制執行的感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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