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目前刑法
假如把人打傷,送醫途中救護車出車禍而死,或是住院後醫院火燒而死
打傷的人卻不用負他死亡的責任
但把人打傷,和他死亡,明顯就有前後因果關聯
雖然有些人會笑說,如果追訴下去會變成亞當夏娃說
但亞當夏娃說,其實是沒考慮到,合法的行為產生違法的結果
(例如,合法結婚生小孩,小孩長大後跑去犯罪)
這個當然不需要追究父母親,因為父母親是合法結婚生子
但如果並不是合法結婚生子,而是強暴的方式生子
未來小孩如果殺人放火,父親因為犯罪行為產生的後續效應
應該要負起連帶責任比較合理吧?
主要我認為刑法不該只遷就在客觀規則上打轉
而是應該要有著 "你就是別給我犯法" 的這種概念而存在
犯罪行為後,所產生的一切可預期和不可預期的結果,都應該由犯罪者承擔或共同承擔
就像前面說的 打傷人,傷者送醫時救護車車禍而死亡
因為沒有你把人家打傷(把人打傷本身是犯罪行為),他不可能送醫
當然後續後果你要全負責
刑法應該考慮到這種程度,更能嚇阻犯罪吧
當然,非犯法行為就不需要考慮
例如感冒傳染給同事,同事看病時醫院火燒而死
因為傳染感冒行為並不是違法行為,所以不用為了後續看病被火燒死負責
我認為加害者為後續任何結果負責,其實是很合理的
修法應該可以朝這方向進行
--
假如把人打傷,送醫途中救護車出車禍而死,或是住院後醫院火燒而死
打傷的人卻不用負他死亡的責任
但把人打傷,和他死亡,明顯就有前後因果關聯
雖然有些人會笑說,如果追訴下去會變成亞當夏娃說
但亞當夏娃說,其實是沒考慮到,合法的行為產生違法的結果
(例如,合法結婚生小孩,小孩長大後跑去犯罪)
這個當然不需要追究父母親,因為父母親是合法結婚生子
但如果並不是合法結婚生子,而是強暴的方式生子
未來小孩如果殺人放火,父親因為犯罪行為產生的後續效應
應該要負起連帶責任比較合理吧?
主要我認為刑法不該只遷就在客觀規則上打轉
而是應該要有著 "你就是別給我犯法" 的這種概念而存在
犯罪行為後,所產生的一切可預期和不可預期的結果,都應該由犯罪者承擔或共同承擔
就像前面說的 打傷人,傷者送醫時救護車車禍而死亡
因為沒有你把人家打傷(把人打傷本身是犯罪行為),他不可能送醫
當然後續後果你要全負責
刑法應該考慮到這種程度,更能嚇阻犯罪吧
當然,非犯法行為就不需要考慮
例如感冒傳染給同事,同事看病時醫院火燒而死
因為傳染感冒行為並不是違法行為,所以不用為了後續看病被火燒死負責
我認為加害者為後續任何結果負責,其實是很合理的
修法應該可以朝這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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