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好,我是在社區工作的會計,前一陣子主委挪用公款,然後還不起,自殺了~之後新任主委要告會計,總幹事跟財、兼委~已經確定要被告我也沒話講了~因為我雖然沒有拿錢,但都聽命於總幹事的話去做事,(匯款、領錢之類的)不知道事情的輕重這麼嚴重~等到主委死後以爆發這麼嚴重的虧空管理費~總之,反正跟住戶解釋也沒用了,新管委會要告我「侵占跟背信」,我想我應該沒有侵占的問題,因為不是我在提款單上蓋章的,我只是去提錢匯款��
無前科判的刑會比較輕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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