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撥打火警電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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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以下狀況的敘述是否正確

一名國小學生使用學校的公共電話,在下課時間無故撥打119火警電話。


此行為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不予處罰。

但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五項,此行為屬故意,故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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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09-04-27
第五項的不適用 是指故意招致第三項跟第四項情形
Elvira avatarElvira2009-04-27
這邊對第五項的『前兩項』規定似乎有誤解
Hazel avatarHazel2009-05-01
瞭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