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道安處罰86-1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道安處罰86-1立法意旨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無照是故意
肇事是過失
至於未何要加重過失刑責二分之一
道安86-1修正的立法意旨十刑法17條己明述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道安86-1+刑法17條
罪刑法定
法律就寫了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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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道安處罰86-1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道安處罰86-1立法意旨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無照是故意
肇事是過失
至於未何要加重過失刑責二分之一
道安86-1修正的立法意旨十刑法17條己明述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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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法律就寫了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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