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肇事因果關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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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道安處罰86-1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道安處罰86-1立法意旨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無照是故意
肇事是過失
至於未何要加重過失刑責二分之一
道安86-1修正的立法意旨十刑法17條己明述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道安86-1+刑法17條
罪刑法定
法律就寫了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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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5-09-26
可是道交是行政罰,不適用刑法總則= =
Robert avatarRobert2015-09-28
重點是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不是犯罪阿= =
Lily avatarLily2015-09-30
只有"致死傷"的結果是犯罪,那列的四種行為不是犯罪阿= =
Lauren avatarLauren2015-10-04
....行政罰不等於行政刑罰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10-07
情況是原本只是行政法上義務違反又拿來當作加重處斷刑事由
Sandy avatarSandy2015-10-08
違法不代表構成犯罪= =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5-10-09
您要不要看ㄧ下行政罰法...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10-10
罰鍰、吊銷駕照都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Dinah avatarDinah2015-10-13
根本就搞錯了,還拿立法意旨在說,真是...
Leila avatarLeila2015-10-14
那就拿因無照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判決出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10-18
那累犯是數罪併罰嗎?XD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10-18
一整個鬼打牆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10-22
另外,罪刑法定不是這樣用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5-10-25
罪刑法定 是罪「刑」法定,道交是行政中的行政罰.
Olive avatarOlive2015-10-27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要加重,所以不負刑責時無第86條適用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10-28
在這個情形下,該四類行為依道交的行政罰處斷
Elvira avatarElvira2015-10-29
致人死傷時,只有刑責依本條加重,然後依行政罰法第26條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11-01
不然刑法第280條也叫加重結果犯嗎?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11-03
無照駕車本身不是犯罪,就不可能作為加重結果犯的基本行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11-04
刑事法院為何不能審行政? 修法前道交事件由刑事法院設
Hedwig avatarHedwig2015-11-08
交通法庭處理 社維法為行政罰由普通法院依類似刑訴法處理
Regina avatarRegina2015-11-12
國賠事件由民事庭 現在還修正為雙軌制
Mason avatarMason2015-11-16
釋字540有說立法者可以依事件性質決定審判權之歸屬
Adele avatarAdele2015-11-21
僅用法院來決定事件屬性 並不正確
Hedda avatarHedda2015-11-24
高見不敢說,誠心中肯的建議倒是有:建議您找任何大學法
律系的【刑法總則】課程,心無旁騖的好好地上一年課吧。
Daniel avatarDaniel2015-11-28
其實補習班也是可以啦
Annie avatarAnnie2015-12-01
補習班太速成了,很容易被斷章取義,不適合。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12-04
沒有刑事法院啦,我國只有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少年
及家事法院。普通法院中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Kelly avatarKelly2015-12-06
另外,犯罪主刑一定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Lucy avatarLucy2015-12-06
拘役或罰金,跟行政罰處罰鍰等處罰不同。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是處以罰鍰
,當然只是行政罰而非刑罰。而加重結果犯的前提是有
基礎的故意犯罪行為,無駕照行駛既然只是行政罰,當
然不會變成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基礎犯罪行為。道
交條例可討論是不是構成要件加重、罪責加重或單純刑
罰加重,但說是加重結果犯…可能會有些奇怪。
Necoo avatarNecoo2015-12-11
加重結果犯,基本構成要件要是犯罪,無照駕車不是!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12-11
它加重的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度,不是無照駕車。
Connor avatarConnor2015-12-14
現行法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Ida avatarIda2015-12-18
如果像日本一樣規定成刑罰,那才有討論是否是加重結果犯
的餘地
Connor avatarConnor2015-12-23
我上面告訴你了,單純無照駕車不適用第86條第1項
Lucy avatarLucy2015-12-24
加重結果犯,縱然扣掉加重結果仍是犯罪,但僅有無照
駕駛情形,有處以刑罰嗎…?
Kyle avatarKyle2015-12-26
你對照刑法第185之3看ㄧ下,那才是加重結果犯
Noah avatarNoah2015-12-30
我前面ㄧ篇打這麼多字,還查判決給你,你說我不懂?!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1-04
沒有無照刑罰但這肇事加重,這是過失致死傷處斷刑的加重,
跟加重結果犯無關
Ethan avatarEthan2016-01-04
就像傷害直系尊親屬依第280條加重,也不是加重結果好嗎...
Poppy avatarPoppy2016-01-08
然後其實你的前提要件寫錯了,請看刑法第17條寫明了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者…,所以不是只要「法律
有處罰規定」就可以當基礎行為,這方面你可能有所誤
會。
Puput avatarPuput2016-01-12
你要先分清楚到底什麼是刑罰什麼是行政罰,不過一般
民眾也搞不清楚啦~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1-13
哈哈哈我知道他問題在哪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1-14
基本上原po對於加重結果犯的定義並無錯誤,惟其所設定
的前提事實出現了很大的繆誤,所以才一直無法走出故意
無照與過失肇事的迴圈。
Poppy avatarPoppy2016-01-16
自己實際上是不懂,但卻深信自己懂、還要別人先弄懂自己
搞錯的懂,這真有趣。
Hardy avatarHardy2016-01-18
問題是人家舉出來,你又不認為那是你的錯啊...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01-23
修課比較實際,不要再依賴google了。
Hedda avatarHedda2016-01-27
過失傷害本身就是結果了,沒有加重結果
Leila avatarLeila2016-01-31
您定義的基礎行為到底是過失傷害還無照駕駛?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2-01
前者沒有加重的結果,後者不是犯罪,都不符定義
Donna avatarDonna2016-02-03
Mia avatarMia2016-02-05
知道基本犯罪行為和結果的實質代表內容是什麼嗎?如果
Edith avatarEdith2016-02-08
前提有誤,那就真的走不出來了.
Andy avatarAndy2016-02-09
我服啦,就當這是加重結果犯吧,哈哈哈
Oliver avatarOliver2016-02-13
其實大家不用太認真啦~XD 唱唱歌吧~ I服了U服了U~
Harry avatarHarry2016-02-14
是非對錯自有公斷就好~
Enid avatarEnid2016-02-17
無照肇事是基礎行為,那加重結果長怎樣?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2-20
加重結果是超 基本行為預定損害的結果,您的定義有嗎?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2-23
我覺得我講解應該很清楚了吧...這樣都看不懂= =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2-24
終於說出來了,這只是原po「自己的定義」。那以下開放各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2-26
位神人自行定義「加重結果犯」吧。我先:邊走邊吃結果沒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02-28
看到異性在前,因而迎向撞上,變成加重性騷擾。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2-29
U的定義和說明很清楚啊 看不懂就是基礎而非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