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灰缸起火之刑事事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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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在辦公室加班的甲,不慎使煙灰缸起了小火,發覺自己的失策後,為了保護自己不要被火燒傷,慌張地離開現場,離開之後火勢增大,最終將辦公室燒成灰燼.試論述甲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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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02-02
本人也是個法律系學生,不保證答案正確,僅供參考:我認為本題將他拆成2個行為看就很清楚了一.不慎使煙灰缸起小火的行為,成立175條第3項之罪甲係在辦公室加班,辦公室應非指住宅而係指建築物而言.甲使煙灰缸起火而獨立燃燒從題目的不慎來看,這裡指的應該是行為人有過失的存在.又就煙灰缸是否為175所稱之「他人所有物」,應分下列2情形:1.煙灰缸為甲自己之物,即為財產處分行為,不成立175III2.煙灰缸若非甲之物,亦非當然構成175III之罪��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01-29
討論不作為?姆?應該不用題目看起來應該是討論可否主張緊急避難的感覺
Yuri avatarYuri2010-02-02
構成要件:本案中甲因過失導致辦公室失火進而引起大火因該當於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罪,且為既遂犯,因甲當時對於煙灰缸起了小火而引起大火應為有預見且不違其本意,應為未必故意,應為故意犯。違法性:甲為了保護自己不要被火燒傷之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難,按刑法第15條: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所以甲居於保證人之地位,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因之而阻卻違法。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