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將全面除罪可以溯及既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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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1-04-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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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除罪化,( 民進黨柯建銘 提案 國民黨 配合演出) 經立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若完成三讀修法,特別費案將全面除罪
特別費除罪化經立法院初審通過,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查首長特別費案,預計年底將手中偵查案件全數偵結,唯一例外是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被告發使用特別費案違法,檢察官已上簽呈暫結,等馬總統卸任後再行訴究。
特偵組目前起訴的政治人物包括前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外交部長陳唐山、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前內政部長李逸洋、前考選部長林嘉誠、前銓敘部長朱武獻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6282765.shtml
請問:
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判無罪,謝長廷、蘇貞昌,首長特別費之前獲特偵組不起訴,怎會是歷史共業呢?
首長特別費以前犯的法,現在立的法可以溯及既往全面除罪?沒有違憲?沒有與法律相互抵觸?
馬總統82年2月27日到85年6月9日擔任法務部部長,針對「馬部長」與被起訴的政治人物,使用特別費作解套? 表示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部長有非法使用特別費?
Update:
回答者: 賤馬笨鷹 貪污狗
台北市、高雄市就占所有欠費的87%
http://www.richyli.com/blog/2009/10/blog-post_04.h...
請針對問題
Update 2:
台北市健保費問題
http://s3.amazonaws.com/scrnshots.com/screenshots/...
Update 3:
回答者: George
特別費又名「特支費」,全部要單據
為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
國務機要費總統才可使用,一半機密,另一半須要單據,陳前總統是須要單據部份被起訴!
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國務機密相關案件所需之費用。國務機要費係供總統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費用。
它在法務部長期間也以同法犯罪(我沒證據才發問)您有什麼證據?
Update 4:
偵辦首長特別費案,特偵組上午簽結。在這波簽結名單中,包括現任副總統、也是前行政院長蕭萬長、前新聞局長鄭文燦、前客委會主任范光群等共14名被告,都因查無具體實證,已過關。已經多人沒罪怎會是歷史共業,為什麼還要全面除罪?
Update 5:
回答者: 大頭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訂,二○○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各機關支用特別費,負責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最快本月廿九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
目前正在審理或被檢舉告發的前副總統連戰、行政院長吳敦義、前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前院長游錫堃等藍綠人物,都可望因法案三讀而解套。
台北市政府前秘書余文因首長特別費案被判刑且已服刑完畢,將是最後一位特別費的「受罰者」。
Update 6:
回答者: 滾水未滾、滾滾ㄝ豬肚湯?
(2)例外:負擔性法規有下列情形得允許溯及既往:

②舊法規有明顯疑義,使人民不能信賴者。


首長特別費得允許溯及既往?
Update 7:
回答者: George
馬在法務部長任內涉及的特別費案屆時就會展開偵辦,「馬也會被限制出境,那還得了」,因此趕緊在馬仍是總統的任內,修法除罪
為什麼是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 提案?
回答者: 大頭
可辦!....問題是....誰敢辦
之前
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
起訴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高檢署檢察官陳瑞仁
問題在特別費案將全面除罪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Update 8:
回答者: 滾水未滾、滾滾ㄝ豬肚湯?
新聞不是說台北市政府前秘書余文因首長特別費案被判刑且已服刑完畢,將是最後一位特別費的「受罰者」?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04-22T21:29
特別費,立法院將修法改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特別費除罪化經立法院初審通過,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偵查首長特別費案,預計年底將手中偵查案件全數偵結 ,唯一例外是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被告發使用特別費案違法,檢察官已上簽呈暫結,等馬總統卸任後再行訴究。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 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Vertrauenschutz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故其理由書中提及:「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

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
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2011-04-26 12:06:33 補充:
特別費除罪化經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不再起訴尚未偵查的其他特別費案件!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若沒有政治力介入,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因此目前偵辦中案件將繼續偵辦(含馬總統卸任後再行訴究)
2011-04-26 13:29:33 補充:
真正溯及既往:(法律關係終結)

(1)原則:除授益或非負擔之法規外,不得溯及既往。

(2)例外:負擔性法規有下列情形得允許溯及既往:
①人民對新法規之溯及既往適用,係可預測者。
②舊法規有明顯疑義,使人民不能信賴者。
③新法規之溯及適用並未造成損害或造成之損害極為輕微。
④公益優越於信賴利益,且有補救措施者。
2011-04-26 13:29:45 補充:
不真正溯及既往:(法律關係未終結)

(1)原則:得溯及
①授益法規:得溯及。
②負擔法規:人民無法預見或調整適應新法規時,其溯及既往應採行「過渡期間」或合理之

「補救措施」,俾當事人減輕損害(#525、589…)。

(2)例外(負擔法規):不得溯及
①若舊法規之信賴利益優於新法欲達成之公益,不得溯及。
②人民有無法預見或調整適應新法規時,且未設定「過渡期間」或「補救措施」之法規,不得溯及。
2011-04-26 15:31:29 補充:
真正溯及既往:
(2)例外:
②舊法規有明顯疑義,使人民不能信賴者。
但是特別費為台灣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首長或副首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經核定許可的公務及正副首長公關費用,而花費細目大約有以正副首長公職身分名義所餽贈他人之花束、紀念品、輓聯、禮金。
特別費是政府機關業務費科目下編列的費用,規定須因公使用
並無疑義
會使人民不能信賴者是政治炒作結果
2011-04-27 17:20:10 補充:
事實上所謂特別費,原本是設計給首長薪水,因為當時首長薪資不夠使用,但是又怕社會官感不好,另一方面又怕首長挪用公款,以至採取須要領據!
首長特別費經修法後實質成為首長薪資
特別費案除罪完成立法後,包括副總統蕭萬長、前副總統連戰、行政院長吳敦義,以及綠營的前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前內政部長李逸洋、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前教育部長杜正勝、前考選部長林嘉誠、前銓敘部長朱武獻等人,外界認為可望立刻解套,但是依特偵組繼續查辦情形可能依據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執行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1-04-25T08:15
民主更需要法治,不能成為少數壟斷人治
我沒有非死不可,以前http://2008.ma19.net/policy4you%E9%81%B8%E5%BE%8C....
支持馬英九的誰有Facebook 跟馬英九說此特別費若完成三讀修法,全面除罪後:
民進黨很可能會以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部長有非法使用特別費,所以特別費全面除罪就是「馬英九條款」
更可能成為臺灣人民心中的「馬英九條款」
講余文運氣不好,要冷掉一大遍支持者嗎
特別費全面除罪請他擋下
講了有用沒用不管,盡您們支持之責吧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1-04-22T18:24
建議台灣眾大立委
那些偷竊搶劫強暴更應該除罪
那犯罪的人數更多
否則不是跟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一樣?
甚至應該加一條憲法
法律只箝制弱勢老百姓
有權勢幫派黨團不在法律規範之列
像馬英九這種特殊權貴更應明文讓其可以自由謀殺
這樣才合乎重大立委的理想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4-25T23:21
此乃國民黨故意留下的圈套.當把柄一把抓時官員誰人還能不聽話ㄚ?
已經多人沒罪怎會是歷史共業,為什麼還要全面除罪?愚民政策
簡單說即是就如您如此的質疑執政者的作為 愚民政策阿....
為什麼還要全面除罪?因為要替馬英九除罪 不得不的解釋!
歷史共業是蘇真昌為國民 兩黨解套!
TO意見者001:政治迫害?_?
政治迫害
向來只有當政者對反對者的加害.
在野的人是沒辦法使出政治迫害的呦! 自欺欺人是要到何時呀==?
2011-04-21 22:31:21 補充:
台北市政府前秘書余文說他遲來的正義 不是正義
無奈的余文呀..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1-04-21T18:30
版大在政治板論法?!.....
由意見一所提?!....可見知識加政治版?!.....迫害論?!
2011-04-21 21:22:18 補充:
法律有許多定律....規範法律行為!
其一...罪刑法定主意...著重在犯案行為時,法有明定...擴大解釋時,起訴...裁判...法有明定!
其二...不溯及既往原則....意指法律公佈施行後,其法理拘束....不及法施行前之行為!.....但此行為受另一原則拘束......如後!
其三....為此之重點....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意指行為時或裁判時之法,....針對對照人之權利限制或負擔....必須採對對照人為更有利之認定....也就是,新法較優渥,無溯及既往之必要,而若就法較有利,當然從舊法!....當然溯及既往!
當然....若法律訂有日出條款或日落條款(起始終止日).....壓過從新從優條款!.....但難免會有前三項總和之....擴大解釋?!
有時....政治很難用法律解釋?!....用政治,不乏口水(藍綠)?!.....遇法律 也是有口水(檢辯法官)?!
無罪與不起訴....是兩種不同的東西!....無罪為法官判決(起碼...檢察官認定有罪...簽結等候時機,提起公訴....最後法官以...事實或法條不符等等判決無罪),而....不起訴....檢察官認為不違法(動機...結果...等等無犯案之情形)....這是不同的!
按版大所提馬於法務部長任內違法....雖簽結(檢察官認定有罪,須待法官裁決),但基於憲法規範....總統除犯有內亂外患等罪,不受追訴,所以....僅有等...馬下台...再說!
2011-04-21 21:23:29 補充:
特別費除罪化經立法院初審通過,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查首長特別費案,預計年底將手中偵查案件全數偵結,唯一例外是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被告發使用特別費案違法,檢察官已上簽呈暫結,等馬總統卸任後再行訴究。
2011-04-21 21:52:39 補充:
不溯及及既往....為對相對對照人更不利時,採之!
2011-04-21 22:06:44 補充:
版大所提...新聞,小弟略知ㄧ二!
照理說....所謂首長...總統該當然爾!.....法之訂定,該當公平正義,理應...總統該列其中....不管是首長特支費或國務機要費... 都該列其中!....不分馬或扁....雖然馬扁為騙?!
當然,位居總統....該有更高之規範....甚或如美國所云....須為長為美國(一出生即為美國人)....這需要修法....豈容卑小之小弟能答?!
至若...魚紋?!....其受起訴求刑....服刑?!....皆在立法執行之前.....不管從新貨從優,因法案施行前後已逾越其服刑之期.....算它倒楣囉!
2011-04-22 18:53:31 補充:
說是歷史共業~~僅針堆相對多數人而非絕對!....起碼有人經起訴裁判無罪,有人...不起訴ㄅ?!
說~馬英九條款?!....或可獲可不....畢竟其為其中之ㄧ?!
拖愈多的人下水....手段自然高明!
小弟個人認為....應法制法....而不應除罪化!
立法本可訂定始終條款....對以訴訟中之案,理應排除!
2011-04-22 19:25:11 補充:
若依法理....這馬部長82年所犯....而會計法2006以後....當然該不溯及既往....也就是馬若下台....可辦!....問題是....誰敢辦!
2011-04-26 19:11:51 補充:
其實所謂特別廢除罪?!.....係指對政府會計法規...鬆綁而有解套,核銷必經審計單位核可,...而其會計法規之修正,已有起始條款,理論上馬部長之案,不該溯及既往!
不管名行法皆有....以行為時之法律為準,....一方面,總統有司法豁免權,且任何法律均有追訴期.....時效已有追究而中斷(從新計算時效),有無追究?!
就算屆時,以舊法提起告訴....難免法官以新法駁回!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1-04-22T11:17
特別費本來就是民進黨對國民黨的政治迫害.
判不了馬英九.
接下來輪到自己人倒楣.自然就歷史共業+除罪化.
當初馬英九被告時.
怎麼民進黨的人都不說是歷史共業呢.
我靠!!!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1-04-22T22:09
特別費有很多藍官涉案都壓住不辦
綠官有些人涉入但都無罪在案
馬除市長期間貪污由余文頂罪以外
它在法務部長期間也以同法犯罪
現在忽然冒出全面除罪
有人認為是要為馬的新副手競選先行除罪
其實更可能是基於防止馬明年選輸下台後即被拘押
(但馬只有特別費一條嗎?)
最無知是民進黨官
(如蘇的歷史共業說)
竟為自己免罪而竊喜
忘了阿扁機要費被以重刑迫害
且藍官太多皆將判刑
無知無知啊~!!
不過~
藍官也別太早得意
即使除罪以後還是可以追究~~



2011-04-22 18:08:35 補充:
前總統陳水扁昨則批評,立院是為了馬英九總統而修法,並非外界說的為副總統候選人修法。他認為,馬明年會卸任總統,若特別費未除罪化,馬在法務部長任內涉及的特別費案屆時就會展開偵辦,「馬也會被限制出境,那還得了」,因此趕緊在馬仍是總統的任內,修法除罪。
扁表示,特偵組一開始是因政治原因、選舉目的,開始偵辦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案,但一些政府高官涉案事證明確,特偵組不敢起訴,才會以政治解決,加以除罪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2/tod...
阿扁認為是為馬修法
(可能副手蕭已無問題
吳仍在查)
2011-04-22 18:15:32 補充:
特別費要單據報銷
國務機要費一半要單據~~
為何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可除罪
機要費拿形式發票就罪無可逭?
顯然是政治考量啦
(總統的國務機要費
絕對要比首長特別費
使用彈性更大)

皮夾掉了,現金被拿走,可以告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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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1-04-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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