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2~3條罪,被抓了怎麼還能交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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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有個人~因為一直恐嚇我朋友要錢,所以他受不了只好報警,後來對方落網後,警察杯杯也說應該是沒那麼快出來,因為他不止恐嚇取財,外加販毒~~在他那裡搜了不少東西出來~~原以為可以放心了...沒想到~~中午人抓到~隔天早上就交保了..((聽說會送到法院~然後再決定要不要給他交保??))所以...很納悶也很不安.....只知道對方有打一通電話給律師,也有供出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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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avatarTom2014-01-10
要不要交保,其實都是檢察官和法官在決定,檢察官可以直接就讓罪犯交保了。就算檢察官覺得該被告有羈押的必要,以前的刑訴法是准許檢察官直接諭令羈押被告,但現在就不行了。檢察官都必須向法院「聲請羈押」,問問法院的意見(所指稱的法院,就是指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這時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准羈押、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是直接請回。其實真要說白了,我個人是認為以前的刑訴法讓檢察官擁有羈押權是最正確的,但怎麼說呢?一堆只會出一張嘴的學者說的算,說什麼這是程序正義,但其實還不是因為檢察官押到了大粒頭,把立委惹毛了,才剝奪了檢察官的羈押權,造成現在法官縱放人犯之後,檢察官還要向高院提抗告,這段時間人早就跑了!  所以,有時候,一堆只會出一隻嘴的學者,真的是會害死人的罷了!...
Mason avatarMason2014-01-10
大師的回答很棒很清楚。不過對於羈押權收回我基本上是持中立立場。就刑事追訴的方便及效率來看給檢察官羈押權是頗方便。但是沒有人限制羈押權的行使也是會有問題的。然而現行實務上法官通常都不會給檢察官難看,大體上都會同意檢察官的聲請。最後關於Dueprocess我個人還是認為很重要。但也無可反駁收回羈押權是因為檢察官惹到高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