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都更案 - 法律

By Regina
at 2012-03-30T23:11
at 2012-03-30T23: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簡單來說
: 事情有對不對和適不適合
: 法律只能處理對不對,但不能處理這樣做適不適當
: : =====================================
: : 沒搞懂的人是您吧!
: : 1.建商沒有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的義務
: 建商在實施都市更新時,已經事實上處於準機關的地位
: 則劃定都市更新範圍時,屬於公權力行使
: 所以建商應有公正無私原則的義務(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 建商當然可以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
: 但是假如生出必定危害建商的利益
: 此時建商應該依照所有住戶的利益選擇要不要將王家劃入都市更新的範圍
: 並且作此考量不能以自己利益作考量
: 因此劃定都市更新範圍時,建商不能參與決策
: 否則會產生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 應由公正第三人進行劃定,規劃,設計都市計畫
: 但是很明顯建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從事這樣的設計
: 就算不是,建商進行這樣的規劃也有道德風險的問題
: 所以建商做這樣的決定並不適當
: 換句話說
: 從頭到尾不是行政法的問題,而是行政學的問題
你說現行法早就有規範了
第 11 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
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 8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
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
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
辦理擬定或變更。
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
,免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
問題是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1項之規定就是不允許建商把
王家的袋地排出在劃定區域範圍之外
並不是建商想劃就可以劃的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不也講得很清楚了
801,803地號為無建築線之袋地自不能與有建築線之郭元益/應公廟等同視之
而拒絕參與劃定更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
--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簡單來說
: 事情有對不對和適不適合
: 法律只能處理對不對,但不能處理這樣做適不適當
: : =====================================
: : 沒搞懂的人是您吧!
: : 1.建商沒有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的義務
: 建商在實施都市更新時,已經事實上處於準機關的地位
: 則劃定都市更新範圍時,屬於公權力行使
: 所以建商應有公正無私原則的義務(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 建商當然可以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
: 但是假如生出必定危害建商的利益
: 此時建商應該依照所有住戶的利益選擇要不要將王家劃入都市更新的範圍
: 並且作此考量不能以自己利益作考量
: 因此劃定都市更新範圍時,建商不能參與決策
: 否則會產生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 應由公正第三人進行劃定,規劃,設計都市計畫
: 但是很明顯建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從事這樣的設計
: 就算不是,建商進行這樣的規劃也有道德風險的問題
: 所以建商做這樣的決定並不適當
: 換句話說
: 從頭到尾不是行政法的問題,而是行政學的問題
你說現行法早就有規範了
第 11 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
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 8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
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
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
辦理擬定或變更。
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
,免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
問題是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1項之規定就是不允許建商把
王家的袋地排出在劃定區域範圍之外
並不是建商想劃就可以劃的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不也講得很清楚了
801,803地號為無建築線之袋地自不能與有建築線之郭元益/應公廟等同視之
而拒絕參與劃定更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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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2-04-04T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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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04-06T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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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08T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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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02T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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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2-03-30T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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