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都更案 - 行政法

By Thomas
at 2012-03-30T21:47
at 2012-03-30T21:47
Table of Contents
→ Eventis:不,你完全搞不清我的意思,更新事業計劃是建商在做,他自然 03/30 21:20
→ Eventis:可以生出一條巷道出來解決這個問題,您一直沒有搞懂這點,還 03/30 21:20
→ Eventis:是卡在已經核准的劃定與事業計畫中,那條基本上只說是原則, 03/30 21:21
從這段就知道您對都更不熟
不是因為事業計畫核定後王家才不能拒絕參與都更
而是在最初劃定更新範圍時王家就沒有拒絕的權利
更別提後階段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同意書了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參照
→ Eventis:並不表示建商畫一條巷道出來不能當例外. 03/30 21:21
→ Eventis:都更不是只能推出一塊完整的建地來蓋大樓而已,同樣可以設 03/30 21:23
→ Eventis:計各種公共設施,預定道路,社區營造,要怎麼做都是一念之間 03/30 21:23
→ Eventis:的事,我個人認為您完全沒有在一個如何讓都更更好更平順又 03/30 21:24
→ Eventis:能減少爭議的高度上討論這個問題. 03/30 21:24
→ Eventis:這樣我們兩人對話完全沒有辦法產生交集. 03/30 21:25
→ Eventis:事實上如果這樣一檢討就會發現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這樣 03/30 21:26
→ Eventis:設計是不是完全合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推土機式的都更,就很 03/30 21:26
→ Eventis:難說沒有疑問.當原則上沒有其他選擇或退路時,就會強化兩造 03/30 21:27
→ Eventis:不對等的談判實力,也會增加機關向一造施壓的阻礙. 03/30 21:27
→ Eventis:我還是承認現行法在那條的"原則"的壓力下,基本上走到這個 03/30 21:28
→ Eventis:階段沒有救濟可能,但真正的問題與操作點卻應該要放在這裡, 03/30 21:29
→ Eventis:不然後兩個階段一旦回到會卡住的情況,那才是真正拔不掉的 03/30 21:29
→ Eventis:釘子. 03/30 21:29
=====================================
沒搞懂的人是您吧!
1.建商沒有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的義務
2.袋地地主要取建築執照必須有建築線,而王家主張的既成道路建築線是私人土地
也還沒有報請主關機關劃定,更沒有取得地役權
3.王家的地如果不參與都更,將使得796,802,804地號的土地無法利用,自己也沒辦
法取得建築線
4.依據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4條1項,更新街廓的劃定必須不能造成鄰地無法建築
的情況,依據此一規定沒有建築線的王家的土地就被劃進來了
5.王家所謂的建築線是捷運交通設施線,不是既成道路線,消防車根本進不來,到時候
失火怎麼辦?你要負責嗎?
6.應公廟,郭元益大樓的土地可以不參與都更是因為本身就鄰建築線,所以只要表示
拒絕就可以不參與,但是原本就沒有建築線的801,803號土地則沒有拒絕參與的權
利,不是建商想要劃就可以把它劃近來的
7.以上都只是更新區域劃定階段問題,還沒有進到更新事業計畫/權變計劃核定的階
段,所以你的回答根本是文不對題
基本上都更的程序是: 更新區域劃定=>選定實施者=>擬定事業計畫=>事業計畫審
核通過=>擬定權變計畫=>權變計畫審核通過=>地上物拆除=>施工=>完工=>土地/建
物移轉登記
王家在第一階段就沒有拒絕的權利了,根本也不用談後面階段的問題
http://0rz.tw/Q5oN6
http://disp.cc/b/163-3o0J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符合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如上
述,至未與系爭土地相鄰之有應公廟,究能否自行改建,則
無礙於系爭土地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亦即與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範圍之劃定無涉;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
→ Eventis:可以生出一條巷道出來解決這個問題,您一直沒有搞懂這點,還 03/30 21:20
→ Eventis:是卡在已經核准的劃定與事業計畫中,那條基本上只說是原則, 03/30 21:21
從這段就知道您對都更不熟
不是因為事業計畫核定後王家才不能拒絕參與都更
而是在最初劃定更新範圍時王家就沒有拒絕的權利
更別提後階段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同意書了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參照
→ Eventis:並不表示建商畫一條巷道出來不能當例外. 03/30 21:21
→ Eventis:都更不是只能推出一塊完整的建地來蓋大樓而已,同樣可以設 03/30 21:23
→ Eventis:計各種公共設施,預定道路,社區營造,要怎麼做都是一念之間 03/30 21:23
→ Eventis:的事,我個人認為您完全沒有在一個如何讓都更更好更平順又 03/30 21:24
→ Eventis:能減少爭議的高度上討論這個問題. 03/30 21:24
→ Eventis:這樣我們兩人對話完全沒有辦法產生交集. 03/30 21:25
→ Eventis:事實上如果這樣一檢討就會發現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這樣 03/30 21:26
→ Eventis:設計是不是完全合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推土機式的都更,就很 03/30 21:26
→ Eventis:難說沒有疑問.當原則上沒有其他選擇或退路時,就會強化兩造 03/30 21:27
→ Eventis:不對等的談判實力,也會增加機關向一造施壓的阻礙. 03/30 21:27
→ Eventis:我還是承認現行法在那條的"原則"的壓力下,基本上走到這個 03/30 21:28
→ Eventis:階段沒有救濟可能,但真正的問題與操作點卻應該要放在這裡, 03/30 21:29
→ Eventis:不然後兩個階段一旦回到會卡住的情況,那才是真正拔不掉的 03/30 21:29
→ Eventis:釘子. 03/3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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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搞懂的人是您吧!
1.建商沒有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的義務
2.袋地地主要取建築執照必須有建築線,而王家主張的既成道路建築線是私人土地
也還沒有報請主關機關劃定,更沒有取得地役權
3.王家的地如果不參與都更,將使得796,802,804地號的土地無法利用,自己也沒辦
法取得建築線
4.依據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4條1項,更新街廓的劃定必須不能造成鄰地無法建築
的情況,依據此一規定沒有建築線的王家的土地就被劃進來了
5.王家所謂的建築線是捷運交通設施線,不是既成道路線,消防車根本進不來,到時候
失火怎麼辦?你要負責嗎?
6.應公廟,郭元益大樓的土地可以不參與都更是因為本身就鄰建築線,所以只要表示
拒絕就可以不參與,但是原本就沒有建築線的801,803號土地則沒有拒絕參與的權
利,不是建商想要劃就可以把它劃近來的
7.以上都只是更新區域劃定階段問題,還沒有進到更新事業計畫/權變計劃核定的階
段,所以你的回答根本是文不對題
基本上都更的程序是: 更新區域劃定=>選定實施者=>擬定事業計畫=>事業計畫審
核通過=>擬定權變計畫=>權變計畫審核通過=>地上物拆除=>施工=>完工=>土地/建
物移轉登記
王家在第一階段就沒有拒絕的權利了,根本也不用談後面階段的問題
http://0rz.tw/Q5oN6
http://disp.cc/b/163-3o0J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符合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如上
述,至未與系爭土地相鄰之有應公廟,究能否自行改建,則
無礙於系爭土地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亦即與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範圍之劃定無涉;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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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2-03-31T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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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2-04-03T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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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2-04-07T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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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12T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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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15T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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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18T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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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22T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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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23T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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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4-28T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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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01T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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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5-04T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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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3-23T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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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2-03-23T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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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By Aaliyah
at 2012-03-19T09:09
at 2012-03-19T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