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都更案 - 行政法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2-03-30T21:47

Table of Contents

→ Eventis:不,你完全搞不清我的意思,更新事業計劃是建商在做,他自然 03/30 21:20
→ Eventis:可以生出一條巷道出來解決這個問題,您一直沒有搞懂這點,還 03/30 21:20
→ Eventis:是卡在已經核准的劃定與事業計畫中,那條基本上只說是原則, 03/30 21:21

從這段就知道您對都更不熟

不是因為事業計畫核定後王家才不能拒絕參與都更

而是在最初劃定更新範圍時王家就沒有拒絕的權利

更別提後階段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同意書了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參照

→ Eventis:並不表示建商畫一條巷道出來不能當例外. 03/30 21:21
→ Eventis:都更不是只能推出一塊完整的建地來蓋大樓而已,同樣可以設 03/30 21:23
→ Eventis:計各種公共設施,預定道路,社區營造,要怎麼做都是一念之間 03/30 21:23
→ Eventis:的事,我個人認為您完全沒有在一個如何讓都更更好更平順又 03/30 21:24
→ Eventis:能減少爭議的高度上討論這個問題. 03/30 21:24
→ Eventis:這樣我們兩人對話完全沒有辦法產生交集. 03/30 21:25
→ Eventis:事實上如果這樣一檢討就會發現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這樣 03/30 21:26
→ Eventis:設計是不是完全合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推土機式的都更,就很 03/30 21:26
→ Eventis:難說沒有疑問.當原則上沒有其他選擇或退路時,就會強化兩造 03/30 21:27
→ Eventis:不對等的談判實力,也會增加機關向一造施壓的阻礙. 03/30 21:27
→ Eventis:我還是承認現行法在那條的"原則"的壓力下,基本上走到這個 03/30 21:28
→ Eventis:階段沒有救濟可能,但真正的問題與操作點卻應該要放在這裡, 03/30 21:29
→ Eventis:不然後兩個階段一旦回到會卡住的情況,那才是真正拔不掉的 03/30 21:29
→ Eventis:釘子. 03/3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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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搞懂的人是您吧!

1.建商沒有生出道路給袋地地主的義務

2.袋地地主要取建築執照必須有建築線,而王家主張的既成道路建築線是私人土地

也還沒有報請主關機關劃定,更沒有取得地役權

3.王家的地如果不參與都更,將使得796,802,804地號的土地無法利用,自己也沒辦

法取得建築線

4.依據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第14條1項,更新街廓的劃定必須不能造成鄰地無法建築

的情況,依據此一規定沒有建築線的王家的土地就被劃進來了

5.王家所謂的建築線是捷運交通設施線,不是既成道路線,消防車根本進不來,到時候

失火怎麼辦?你要負責嗎?

6.應公廟,郭元益大樓的土地可以不參與都更是因為本身就鄰建築線,所以只要表示

拒絕就可以不參與,但是原本就沒有建築線的801,803號土地則沒有拒絕參與的權

利,不是建商想要劃就可以把它劃近來的

7.以上都只是更新區域劃定階段問題,還沒有進到更新事業計畫/權變計劃核定的階

段,所以你的回答根本是文不對題


基本上都更的程序是: 更新區域劃定=>選定實施者=>擬定事業計畫=>事業計畫審

核通過=>擬定權變計畫=>權變計畫審核通過=>地上物拆除=>施工=>完工=>土地/建

物移轉登記

王家在第一階段就沒有拒絕的權利了,根本也不用談後面階段的問題



http://0rz.tw/Q5oN6

http://disp.cc/b/163-3o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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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符合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如上
述,至未與系爭土地相鄰之有應公廟,究能否自行改建,則
無礙於系爭土地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亦即與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範圍之劃定無涉;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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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2-03-31T12:52
您還是完全不能弄懂我的意思,王家行政爭訟會輸是因為建商
與機關這麼做並不違法,因此行政法院只能駁回王家的請求;但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2-04-03T05:22
不違法的處分不代表在法律上只有這一種可能.要避免類似的
情況再度發生,我們是不可能阻止後面的多數決,更後的開發,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2-04-07T22:20
但是可以在最前面的劃定,更小心而更精緻地去處理.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2-04-12T10:11
所以您根本是在與我雞同鴨講還很開心呢:)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2-04-15T12:56
說得更細緻一點是建商可以不劃進去走劃定的例外,並以承諾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2-04-18T01:52
未來於計畫中預留建築線,而機關得下附條件處分.這個做法一
樣合法.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2-04-22T00:30
不過再次提醒,這種做法只在還在機關的時候存在,進到行政法
院還是只能掰掰~~~~~~不過想來很難跟您解釋這個:)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2-04-23T11:01
) https://noxiv.com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2-04-28T03:25
) https://daxiv.com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2-05-01T19:23
不過再次提醒,這種做法 https://muxiv.com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2-05-04T18:12
//daxiv.com http://yofuk.com

王家都更案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2-03-29T17:33
純粹討論,都更法老實說並沒有非常熟,公法也許久沒碰,用詞或論理都會相當不精確, 希望有在這版的各位能夠不吝提出見解: 1、都更法的強制更新,在立法上或是否違反手段必要性跟狹義比例原則的拘束?   尤其當我們肯認財產的存續保障應優先於價值保障時。甚至在目的正當性,  是否應用美式審查基準,來審查到底都市 ...

王家都更案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2-03-29T00:15
借標題發揮一點心得與提問:) 都市更新而拆除王家確實是依法行事,畢竟法律其實的確有規定。 因為雖然《憲法》第15條:人民的「財產權」,依法應予以保障, 而土地徵收涉及人民之財產權的限制,因而政府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2-03-23T01:38
※ 引述《reginamily (ㄎㄎㄎ)》之銘言: : 標題: [問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 時間: Fri Mar 23 00:12:42 2012 : : : : (不諳法律用語 請見諒) : 倘某甲之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A與B之義務 : A— 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 ...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2-03-23T00:12
(不諳法律用語 請見諒) 倘某甲之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A與B之義務 A— 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B— 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 ...

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2-03-19T09:09
於他版討論後 尚未得共同解 故轉文至此欲求解答 請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設: 某甲於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