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都更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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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2-04-06T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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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行政法院早就有過類似的判決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1.按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之規定及都市更新條例第1
條之立法意旨,其蘊涵之都市政策,即:因臺灣過去各種都
市擴張的失敗經驗,且郊區山坡地開發造成災害頻傳、新市
鎮開發不成功,過度面積之開發造成破壞生態,加以,臺灣
於116 年,人口將達零成長,即使目前都市計畫完全不擴大
或增加容積,亦可滿足未來永續都市人口之充足需求,是以
「更新主義」取代「擴張主義」,除能提昇住宅品質增加公
設、維護公共安全、復興城市、永續再生、提升城市競爭力
、改善社區環境等目的外,原住戶於其老舊窳陋之違章遭拆
除後,亦能申請現地安置,保障其居住權,顯見,都市更新
誠事關公益甚明。
2.本件都更案實質上已完成復甦都市之機能,且已發揮改善居
住環境之如下公共利益:
(1)都市機能之提昇及市容景觀之改善:
A、更新前之基地狀況:舊違章建物占用之情況嚴重:本更
新單元內約1/3 除一座舊三合院部份為合法建物外,其
餘60% 以上之土地均遭16戶舊違章建築占用,違章建築
面積約612 坪,數十年來,因舊違章建築無法拆遷,造
成基地髒亂閒置,影響市容,妨礙鄰近地區發展。危害
公共安全:非法之違章建物不僅缺乏消防安全設備,加
以其主要構造為磚造、鐵木構造架,興建逾四、五十年
,年久失修,安全堪虞。影響公共安寧:舊違章建物中
之其中二戶,係合併作為宮廟使用,煙霧迷漫,朝拜香
客吵雜,妨害公共安寧。妨害都市發展:舊違章建物中
,其中部份為自住,部份則供作營業使用而販售檳榔及
開設卡拉OK店等,不僅有礙市容,且其中三戶為空屋無
人管理,髒亂不堪,亦造成都市環境髒亂,無法發揮都
市應有之規劃機能,且有妨礙都市發展及市容觀瞻。
B、更新後之基地狀況:完成違章建築戶之安置,並順利拆
除612 坪之舊違章建築物,且於核定後發放高達62,594
,743元補償金予12戶異地安置戶;其餘之違章建築戶,
則係選擇現地安置,其選配合計約140 坪之更新後住宅
,且現地安置戶選配更新後房車價值約49,607,950元。
總計本更新舊違章建築戶安置後其價值已達88,990,430
元,若以目前市價每坪55萬,價值更高達116,262,704
元,現皆已於99年12月前與違章戶完成交屋接管作業,
順利協助政府解決16戶舊違章建築戶之安置問題,妥適
保障全體地主及舊違章建築戶之權益。改善居住環境:
現因本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且伴隨舊違章建築安置方
案之決解而順利安置,目前115 戶建物已完成興建,含
:店面6 戶,一般事務所1 戶、住宅108 戶、181 部停
車位,已大大提昇本更新單元內之居住環、生活機能,
並解決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等長久以來政府未解決的
問題。解決地區停車位不足之問題:伴隨181 部停車位
之設置,滿足當地住宅及停車需求,並間接有效解決鄰
近地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提供開放之人行空間:本更
新單元臨基地北側道路部份,設置有長約130 公尺、寬
3 公尺之人行公共空間;另臨東側道路部份,則設置逾
5.0 公尺寬之開放性人行公共空間,並栽植大型行道樹
,已改善市容景觀,增加公共休憩空間,有效發揮都市
機能。
(2)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體地主
均同蒙其利:更新前地主之土地價值約為5.55億元,而更
新後地主可分配之價值已高達約12億餘元;若以目前市價
每坪55萬保守概估,更新後地主可分配之價值更高達約19
.35 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價值約13.67 億元,增加比例
高達3.38倍之多。承上,其中就原告所有之土地,於更新
前之價值計約1 億餘元,於更新後原告可分配之價值已高
達約2.39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價值約1.28億元,增加比
例達2.18倍之多;若以目前市價每坪55萬元保守概估,更
新後原告可分配之價值更高達3.81億元,因更新而增加之
比例更高達3.49倍之多。由上可知,本更新案之實施,不
僅未損及原告之權益,反係增進其之權利價值高達二至三
倍,而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
體地主均同蒙其利。
(3)據上,姑不論本件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之行政處分是
否違法乙事,原處分若經撤銷,則原處分機關勢必將再重
新辦理都市更新案之重行申請,不僅延宕時日,且參加人
已興建完成地上1 層至15層、地下1 層至3 層(總計戶數
115 戶、總樓地板面積22,794.94 ㎡、汽車位181 輛、機
車位303 輛)之建築物及人行步道(面積525.86㎡)等工
程,均須拆除回復原狀,再為申請後重行興建,無疑係就
已完成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之公共利益為重大破
壞;苟如重行拆除回復原狀後,未能再予重建而荒廢,不
僅都市更新之目的,無法達成,且已遭拆除之老舊窳陋違
章戶,亦無法重回現地居住,其結果將造成較都更程序進
行前更嚴重之損害,對公益之影響,至深且鉅。是果如原
告所稱:其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所核定得受分配之權利價值
受有損害,其自得就其權利價值有異議之部分,依法得提
出異議或行政救濟,並依處理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
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之方式行之。原告主張撤銷
原處分所能達成之目的,僅在於維護其部分財產權(原告
所有之土地持份,僅佔本件都市更新土地之一小部分),
與參加人在內之其他大多數權利人的財產權、居住權,且
都市更新為達成能提升復興城市、增加公設居住品質、維
護公共安全、提升城市競爭力、改善社區環境,以及保障
老舊社區住戶之居住權等重大公益目的,亦將無法達成,
而有違背公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基此,縱原告受有損害
,亦遠不及所應維護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及其工程之公益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簡單講

1.由上可知,本更新案之實施,不僅未損及原告之權益,反係增進其之權利價值高

達二至三倍,而發揮地盡其利、物盡其用之最大功效及其價值,全體地主均同蒙

其利。

2.基此,縱原告受有損害,亦遠不及所應維護已興建完成的建築物及其工程之公益,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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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到本案

1.王家不參予都更

不僅自己不能改建,而且影響804,802地主不能使用其土地,並且需向他人主張袋

地通行權,是損人不利己行為

2.王家參予都更

袋地可獲得更新完成後之建物補償,臨地所有人也毋需提供通行權給王家,雙方

互蒙其利



縱王家對權利變換後之價值有疑慮,然具體作法是提起權利變換價值異議之訴,而不

是一干子打翻一條船,讓別人也不能參予都更




※ 引述《allbs (喵嗚)》之銘言:
: 其實我有個疑問很久了,趁機會跟大家諮詢一下意見
: 憲法23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在王家的案子當中,增進公共利益的界線在哪裡,36戶的私人利益合起來
: 是否能稱為公共利益,要多少人以上共同享有的利益才能稱為公共利益,
: 我找19個低收入戶對郭台銘使用均富卡,能不能以增進公共利益,少數服
: 從多數的理由,來剝奪郭董的財富。
: 我找36戶住公寓的住戶,能不能以相同理由去交換、合併,住透天獨棟的
: 鄰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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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2-04-09T21:29
你對利益的理解實在讓人感到狹隘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2-04-13T04:27
對,這個個案你的比例原則操作完全正確。不過,撇開王家個
案不談的話,憑什麼自辦都更要設計成可以用多數決強迫別人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2-04-18T01:33
參加權利變換?而且連異議都只能對變換後價值提出異議,而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2-04-19T18:38
不能異議說我根本就不想參加都更?我講的是整個程序設計而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2-04-21T21:36
不是說王家個案,因為你在這個個案的解釋完全是對的。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2-04-26T05:01
有人就是不想換新房子、也不想拿錢啊,社會有很多事不是用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2-04-30T12:56
錢就可以解決的,不然契約自由玩假的?更何況這邊是強迫弱
勢的住戶去跟強勢的建商還有多數戶締約,強制締約有強迫弱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2-05-04T00:09
者去跟強者締約的道理?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2-05-07T23:14
我很高興看到你終於提到「參與權保障」的概念。我這幾天也
是這樣想的,參與權保障當初學術研討會的時候哪個專家學者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2-05-10T22:01
沒有考慮過啊?問題是雙方資訊落差那麼大,現在說「應以書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2-05-11T06:55
面通知」這又有什麼用?你就算都改成送達主義也都沒用啊,
今天問題就是都更太專業,懂的人鳳毛麟角,連律師都沒幾個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2-05-15T08:30
敢說自己會處理。就算今天都更通知送到律師家裡也是會慌啊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2-05-15T13:51
,這樣的資訊落差不用修正嗎?
還有,我上面已經跟你說你在這個個案的分析完全正確,我也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2-05-17T04:55
覺得王家這個個案沒救了啊,我不是在跟你談個案,是在談整
個制度的問題。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2-05-20T11:17
樓上到底要說什麼?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2-05-21T10:30
我在談整個制度的設計問題。我已經強調好幾遍了,你們對這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2-05-24T14:42
個個案完全沒講錯。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2-05-24T22:11
如果你們只想談王家個案,而不想談法律修正的問題的話,那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12-05-25T17:40
那整體制度問題在哪?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2-05-26T03:45
我的推文你們可以選擇無視。
我已經分析給你聽了啊:資訊落差、程序參與權保障、退出機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2-05-30T22:34
制、權利變換本身對私有財的侵害。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2-06-01T20:14
問題在哪?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2-06-03T21:06
我前面推文已經有寫了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2-06-05T04:37
拜託,現行法是有處理沒錯,但是夠嗎?我講的是量夠不夠的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2-06-08T23:35
你提出來的根本都不是問題啊...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2-06-12T15:26
問題而不是有無的問題。都更程序我已經從實施計劃到公聽會
到最後異議的程序都看過了,你可以省些功夫跟我講解。問題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2-06-16T12:43
是怎樣不夠?你要人家幫你蓋新房不用自己做點功課?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2-06-19T11:48
是現行的程序你要怎麼確保審議的公正性?
有的人就不要別人幫他蓋,他有什麼做功課的義務?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2-06-20T22:34
沒錯~目前實務上審議的確不公正~比都更條例的門檻還嚴格..
有人不要~還是有人要啊~你不要還是有不要的功課要做~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2-06-23T12:36
公聽會一萬次也沒差,公聽會本質上就只是給委員參考的,很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2-06-27T10:23
根本對委員沒有拘束力。所以採發信主義我也覺得OK啊。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2-06-29T04:03
林明鏘老師就覺得司法權完全把判斷餘地退讓給審議機關是有
商榷必要啊。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2-07-02T23:14
當然要留判斷餘地沒錯,可是要不要限縮?比方說委員遴選的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2-07-06T17:08
問題,要是沒有利益迴避怎麼辦?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2-07-07T17:49
謝謝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2-07-09T04:10
nra不是別人要做功課你就一定要跟著做功課吧。你連想完全
置身事外的權利都沒有?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2-07-11T08:18
還有,儘管立場不同,我還是先謝謝兩位給我這些寶貴的意見
,但我接下來有事要外出了,晚上再回來討論吧。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2-07-14T04:27
那要看你有沒有可以完全置身事外的條件啊...
可是要判斷有沒有條件~還是得做功課啊~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2-07-17T06:28
我國幾時以自由主義精神訂立的基本權保障,變成了如此的集
體主義? 但我真的沒時間了,兩位先失陪,晚上再談。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2-07-17T10:22
並沒有集體主義啊~你只是自己預設立場而已~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2-07-19T22:45
我回來啦
什麼預設立場?nra你到底是不是法政科系的學生啊?連自由主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2-07-21T17:39
義跟集體主義都不會分辨了嗎?是不是要建議您去念些政治哲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2-07-25T12:54
學的書?在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下,只因為促進「公眾利益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2-07-28T17:19
」就可以犧牲少數人的財產權,這不是集體主義是什麼?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2-07-31T04:02
什麼叫做判斷有沒有條件置身事外?拿王家兒子來說好了,他
說自己是建築師,可以他完全不懂都更,去找了好幾個律師,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2-08-03T14:44
他們也不懂。後來才找到蔡志揚律師這個都更專家。連律師都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2-08-07T08:12
不多人懂了,你課與一般人這麼高的知法義務幹什麼?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2-08-09T04:18
hifree大大,您旁徵博引讓我很佩服你的學識,小妹我想再請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2-08-10T06:53
教一下:都更權變實施辦法6I的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2-08-14T04:18
價者查估,您認為這個設計有沒有商榷餘地?這樣估價公正嗎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2-08-15T00:10
因為你把其他多數人直接設定為"集體"~直接剝奪以"個人"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2-08-15T13:55
思考他們自由與利益的空間~這樣說起來~你也只是拿意識形態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2-08-19T09:53
把自己的思路框架起來~所以說你是預設了立場~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2-08-22T00:42
沒有剝奪啊。自由主義最原始、最核心的出發點就是在不侵害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2-08-23T11:27
他人的條件下允許一切形式的自由啊。撇開王家這個袋地的個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2-08-23T17:57
案不談,一般情況下為什麼要隨便設計一個多數決制?政大徐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2-08-25T17:24
世榮老師就說這不符合最後手段性。自由主義在操作比例原則
上,對於避免危難的情況會比較容易通過,但是對於促進公共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2-08-29T11:03
一般私人股份公司也是多數決啊~難道那也叫集體主義?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2-08-31T04:46
利益的審查就會比較嚴格啊。因為沒有人真的知道什麼叫做公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2-09-01T14:52
共利益,公共利益這個概念的詮釋本來就是政治鬥爭,難道你
能證明公共利益就像物理定律一樣有個正確答案?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2-09-05T04:39
不要舉少數股東,我幫你舉一個更好更貼切的例子:土地法第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2-09-07T01:05
公益之類的詞本來就大部分是政治正確的問題~我沒反對你啊~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2-09-07T14:23
34-1,而且門檻是三分之二。我覺得這個多數決OK喔,因為共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2-09-09T03:40
有人在參加共有關係之前,就知道在一塊固定的地界上會有對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2-09-09T09:01
於該固定地借利益衝突時的多數決。但是自辦都更,你覺得哪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2-09-09T16:47
個所有人在事前就知道自己會被拉去參加多數決的?除非他自
己就是搞地政的吧。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2-09-13T05:54
所以你要表達什麼?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2-09-16T09:17
自辦都更,撇開袋地或建築結構相連或共壁這些情況,到底採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2-09-17T06:56
用多數決的最後手段性在哪?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2-09-19T13:26
哲學上的理想說完~也請顧慮一下現實~當一塊地上的共同所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2-09-22T11:33
有人越多~要取得百分之百共識的困難度就越高~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2-09-25T07:21
這干哲學理想什麼事?你要不要去修個哲學概論還是政治哲學
導論?任何的法律制度設計都有其背後預設的哲學立場,我只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2-09-27T10:28
如果今天制度設計只允許百分之百~意思就是你允許少部人侵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2-10-02T07:40
是跟你說今天我國公法的政治哲學就是自由主義。這不是理想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2-10-05T07:29
害其他許多人的個人權利與自由~ 就算情況很理想~大家都願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2-10-05T17:04
。你今天在沒有袋地、建築結構相連、共壁的情況下,採用全
體一致決有什麼不對?不想都更你就把他排掉啊,又不會礙到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2-10-08T23:24
意進行協商~但是人數眾多~達成協議的可能性還是很低~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2-10-13T06:43
誰。頂多就是新建物跟舊建物在外觀上比較不協調而已。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2-10-14T02:06
所以~一個不能成事的制度就是你要的嗎?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2-10-17T15:09
採用全體一致決哪裡"侵害"多數人「利益」了?新舊建物不協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2-10-20T15:10
一棟大樓或一塊共同持有的地本來就不可能排除誰~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2-10-23T09:52
調哪裡侵害了呢?全體一致決一定還是會有啊,只是成功比例
會下降,不代表是零。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2-10-27T23:12
如果是舊大樓,那我贊成有多數決。如果是新大樓,那對不起
我只支持全體一致決,其他住戶頂多是自己換新房子的期待權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2-10-30T15:05
沒有了,但是少數人卻是「固有利益」沒有了。「多數人的預
其利益 vs 少數人的固有利益」我會覺得保障少數人的固有利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2-11-03T20:13
益更吻合自由主義的精神。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2-11-04T20:53
就說你有預設立場了吧~為什麼多一點人的個人利益就不被你
承認是個人利益呢?這跟數量無關啊~本質上都是個人權利~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2-11-05T20:20
個人與個人的權利衝突怎麼會扯到集體主義呢?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2-11-10T19:27
nra你到底有沒有修過法緒還是法理學?你的談吐讓我覺得你
這方面的素養似乎有點不夠。希望是我判斷錯誤。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2-11-11T05:31
相信我~你的判斷錯誤...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2-11-12T04:59
所以你有修過囉?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2-11-13T20:22
我沒有說多數人的個人利益就不是"利益"啊,我只是說當個人
之間的利益競合時,自由主義會支持保障個人的固有利益,因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2-11-15T17:11
為預期利益這種東西太模糊。你如果為了多數人利益可以去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2-11-17T05:14
"積極"侵害少數人的利益,這是集體主義的作法。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2-11-20T08:03
兩邊都是決定財產用途的權利~你要那樣說~就是你允許制度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2-11-22T11:34
"積極侵害"多數人的個人權利~你不覺得你的立論很偏頗嗎?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2-11-26T22:47
請問哪裡積極侵害?房子都還沒蓋起來是哪裡侵害到多數人的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2-11-28T05:39
固有利益? 還沒實現的利益你可以當作是固有利益嗎?侵害一
個還沒實現的利益叫做積極侵害多數人的個人權利嗎?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2-12-03T03:57
你阻止人家實踐決定財產用途的權利啊...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2-12-05T09:20
阻止實踐這個是排除預期利益,直接剝奪人家現有財產這個是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2-12-07T06:10
侵奪固有利益。你如果覺得多數的預期利益大於少數的固有利
益,這樣子還不算集體主義?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2-12-07T17:49
..........兩邊都是決定財產用途~你一邊就是預期~一邊就是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2-12-09T02:32
固有~那你乾脆說因為你喜歡、你爽就好了~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2-12-13T07:40
你有沒有念過侵權啊?不管美國還是德國,你去看一下有哪一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2-12-14T19:22
國給"有待實現的利益"比較高的保護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12-16T23:04
兩者相同的權利~你就硬要說不同~算了~你開心就好...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2-12-17T02:30
哪裡相同? 這是哪裡的學說?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2-12-19T18:26
核定下來的額外容積獎勵算不算你所謂的固有利益?共同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2-12-20T18:49
持有是不是就代表權利矮人一節?你說的可以決定購買地點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2-12-24T12:50
要是碰到繼承或贈與等行為,承受者的權利因而被剝奪嗎?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2-12-27T02:14
範圍是被定義出來的,劃定更新單元後是否可以考慮為共有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2-12-31T05:22
若是已經給予排除的機會了,否定多數決的必要理由是?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3-01-03T23:59
你問的問題很有水準,既明確又具體。如果已得核定我認為是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3-01-08T08:39
固有利益。共同持有的確權利有被多數決侵害的可能。繼承跟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3-01-09T00:50
贈與也可以選擇積極退出共有關係啊。除非你跟我說這個贈與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3-01-10T07:12
或繼承是有付出對價的。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3-01-14T14:54
後面兩個問題沒回答,那姑且當你回答不出來,且設定你的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3-01-16T05:47
解決方法是連劃定範圍都要達到百分百同意,那麼再請問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3-01-20T21:53
希望您再把問題問得更細膩些,請再問吧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3-01-23T20:57
懂得都更與否,是否影響權利之行使?若答案為是時,那要
如何判定懂了?如您所說連專業律師都搞不定的情況下...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3-01-26T04:34
若是為否,又如何保障權利不受侵害?(可預見之獎勵)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3-01-29T05:54
因為都更所提出之容積獎勵在未最後核定前已有您所說的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3-01-30T23:40
固有利益性質,只是利益之多寡並非已經確認而已...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3-02-04T18:43
真是好問題! 我覺得原則上應該是要讓懂不懂都更跟權利行使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3-02-05T02:03
綁在一起評價,但是我們不可能有一個完美的標準能夠鑑定一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3-02-08T17:11
個人的專業能力跟他知法義務的多寡,所以最多只能類型化處
理(比如證交法課與某些專業人士較高責任的設計)或者等待實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3-02-13T06:54
務判決。但是如果我們是做立法論的討論的話,就不可能去等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3-02-14T12:48
實務判決,我想目前頂多僅能給地政都計相關人員較高的責任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3-02-16T15:21
很好,那請問目前法令以規範的實質審查與參與人的超高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3-02-19T23:35
。反正不能輕易讓一般智識民眾失權,除非在整個程序的通知
中,已經充分揭示救濟資訊。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3-02-24T02:07
同意比例的盲點在哪裡?已經實務上造成都更成案率太低了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3-02-28T02:17
我看到有一個推文是說台北市兩千件申請案只過了七件,成案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13-03-03T05:12
若再修改門檻,若是類似王家之行為是惡意的要如何防範?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3-03-03T11:41
率是很低沒錯,可是我認為在尊重自主決定的民主法治社會裡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3-03-07T03:15
面尊重個人決定才能體現人性尊嚴的精神。如果不能成案,那
建商或主管機關在協調時應該試著去說服不同意戶,如果人家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3-03-07T19:04
還是不同意,那就放棄調解吧。(前提是在沒有多數決必要性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3-03-08T09:57
的情況下,如果是建築結構相連、共壁、袋地則另當別論)
如果要防範惡意的住戶,也就是經濟學所謂的「拿翹行為」,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3-03-13T08:37
那請問此時少數人是否侵害到多數人之固有利益呢?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3-03-17T05:58
那一樣是先用說服、協調的手段,如果協調不成就把它排除到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3-03-17T14:38
都更範圍外。如果已經過了權利變換程序還翻臉,我認為代拆
遷就可以派上用場。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3-03-18T18:09
如果拿翹是在容積核定跟辦理預售屋、權利變換之前,不會侵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3-03-23T10:42
害到多數的固有利益。其實跟協議合建差不多啦。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3-03-24T08:09
我先離線一下,歡迎再提出問題,我覺得跟大家討論還滿愉快
的。XD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3-03-28T05:27
我很想說您對,但是不行,因為若是您所提之固有利益與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3-03-31T08:02
劃定百分百同意皆達成後,後續要是撤簽影響的固有利益會
更大喔!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3-04-02T00:13
變更可建範圍如何不影響容積以及建築形式,還有變更的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3-04-04T04:24
時間成本等問題,請問此時要向誰求償?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3-04-06T17:12
光是改房子的蓋法,很可能造成的不同意您要怎麼解決?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3-04-06T21:32
此時原本已達到百分百同意之範圍內其他參與者之固有利益
也已經確定被破壞了您同意嗎?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4-07T00:03
這個問題我這兩天也在想。目前我的想法是,在都更計畫實施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3-04-11T13:38
前就必須完全確定是否要納入都更範圍,一旦更新事業開始實
施,就可以強迫多數決。這樣聽起來好像跟現行制度差不多,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3-04-14T15:01
但是我覺得現行制度在程序剛開始時規定的應記載通知事項還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3-04-17T13:21
不過,頂多就是被請去參加公聽會跟協調而已。可是沒辦法保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3-04-21T21:21
障他可以在程序甫始就必定能選擇退出整個都更計畫。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3-04-24T06:41
我還在思考要怎麼明確化,要打我臉很歡迎。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3-04-28T17:36
時間成本等問題,請問此 https://noxiv.com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3-05-03T07:16
如何判定懂了?如您所說 https://daxiv.com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3-05-07T18:40
hifree大大,您旁 https://muxiv.com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3-05-12T07:07
你阻止人家實踐決定財產 https://daxiv.com

王家都更案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2-04-06T11:10
其實我有個疑問很久了,趁機會跟大家諮詢一下意見 憲法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王家的案子當中,增進公共利益的界線在哪裡,36戶的私人利益合起來 是否能稱為公共利益,要多少人以上共同享有的利益才能稱 ...

黃春明案判決有誤 法官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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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2-04-06T09:0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007680.shtml 成大臺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臺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 一萬元、緩刑兩年,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有法官質疑判決違法,鄭 承認有錯,表示已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 ...

「農夫山泉」礦泉水商標戰 對岸打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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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2-04-06T08:5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臺北報導】 2012.04.06 03:31 am 大陸知名的瓶裝水品牌「農夫山泉」,在商標戰中打敗臺灣的「農夫山泉」;最高行政 法院認為兩個商標高度近似,都使用於礦泉水等商品,昨天判決智慧財產局應撤銷臺灣 「農夫山泉」的商標註冊。 法官也認為,臺灣「農夫山泉」商標的申請人尤昱誠經 ...

FB沒指名道姓,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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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2-04-06T03:44
事情是這樣的, 我跟我朋友吵了一架, 我知道他很差,每次碰到麻煩就想找他爸出來, 而他爸是阿sir, 於事我在FB發文說「不要碰到麻煩就找鴿子的爸爸出來擋,這算什麼?」 結果沒多久他爸用他的手機對我奪命連環call, 最後我還是接了,威脅我說若不講臉書講誰,就要到我上班的地方鬧,鬧到我待不下去, 且他還拍照我 ...

擾民罪? 有這一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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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2-04-06T01:29
近日向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連繫 正處理一件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的檢舉 案件獲得退件處理 稽查人員表示 無法追查下去 因為如果繼續追查他們稽查人員恐被告and#34;擾民罪and#34; 我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找不到相關的內容 真的有這一條文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