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應徵會計,但現在卻說即日起改為行政客服,這樣合理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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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0-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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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四月起在這家公司上班半年多了,但最近公司不斷再改政策,甚至要我現在從會計轉成客服,而且是直接告知我們,並未詢問過我們是否同意接受,另新增新規定說CALL人數未達規定者,當月扣500元,我無法接受公司的安排,是否有法規可循?因為我怕到時候離職後,公司會用這個扣我錢~本人已於禮拜一提離職單,但公司告訴我要找到人,並交接好才可離職,請問我最快大概什麼時候可以走人?因為公司請人真的很慢,人員又留不住!
已更新項目:
TO阿義牯:
我有向公司反應過了,但公司給我的回應是未來政策就是改成這樣,無法變回原職務~所以我才提出離職,因為我無法接受這樣的調動方式!我要如何用存證信函呢?謝謝喔!
2 個已更新項目:
TO小長長:
"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你說的合理,應該是要雙方協商,但這只是單方面!再來我原本的工作還是要做,這是額外增加的項目,但我的薪資並沒有因為這樣增加!加班也不會有加班費,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因為我沒有銷售口才,我肯定是不能勝任的,所以這樣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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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點,我在剛進公司時,他們說新進人員未滿一年必需繳交制服費1800(夏季),所以我就繳了,但上個月告訴我冬天領制服必須再扣1800,讓我覺得有點傻眼,不知道我已經繳的制服費有辦法要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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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avatar
By Joe
at 2010-12-13T05:3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74.02.27 )
要  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貴公司任意調動員工,公司違反勞工調動5項原則,違反這個原則是為違反勞基法,版大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用預告期直接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另外,又違反勞基法第26條,不得任意預扣勞工的工資,該雇主必須要全額給付工資給員工.
所以即然版大已經提出離職單,請版大告知雇主違反勞基法的第14條第6項,不用預告期直接終止勞動契約,資方堅持不依照勞基法,請版大到勞工處申請協調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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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0-12-13T06:44
貴公司作法「完全合法」!
貴公司「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依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98年02月27
日修正)第七項第一款﹞(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相關解釋
令,是可以調動公司職員的職務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74.02.27 )
要  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2010-12-09 14:45:41 補充:
當初應徵會計,但現在卻說即日起改為行政客服,這樣合理嗎?
合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如果沒逾下班時間,超過時間有算加班費;合法)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2010-12-10 09:24:36 補充: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因為我沒有銷售口才,我肯定是不能勝任的,所以這樣是合理的?
可以一個中肯的建議:「人」生下來每個人都是「沒有口才」的阿,每個人都是靠「後天」慢慢來學習的阿。
不會?
學就會了阿!
想要賺多一點薪水就要懂得付出阿,不然你是會被這個「社會給淘汰」的喔!(回家吃自己)
2010-12-10 09:30:06 補充:
那如果你還是不願繼續做下去的話,那你這算是「志願性離職」的喔(公司未開除你,而是你自己本身的原因不想繼續做下去了),「依法」你是不可以要求「資遣費」的阿,因為「志願性離職」是「依法無權」去要求資遣費的!(法律是會不理你的)
2010-12-10 09:34:01 補充:
所以你首先要調適妳的心情「去適應這個社會」,而不是「叫社會來適應你」。
除非妳的工作能力是非常強的公司非缺你不可,那你才有本錢可以跟公司來談條件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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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0-12-10T01:36
以妳的情形來講承問「到職八個月,原任會計,因職務調動改任客服,因覺得無法接受公司的安排,於2010/12/6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確定,預告期需多久何勞基法規定?」首先;妳因處理程序有誤,應該先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向雇主提出不接受勞動條件不相關的職務,要求恢復原職或重新敘薪才對,若如此,妳還可向雇主公司主張資遣。現在,因妳已主動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在先,勞動契約既已終止,勞僱關係已不復存在,就不生預告資遣的爭議(無權要求給付資遣費等)。妳只能在【離職單】提出十天後離職,就已經符合勞基法第十六條的預告期之規定。記得應取得經主管審閱的【離職單】影本,若主管拒不審閱並給副本,妳就只能立即書明「業於2010/12/6提出書面【離職單】,定於2010/12/15離職,請速指派接任人選,屆時將準時離職,特此催告」以【存證信函】完成催告程序經如此處理後,屆時雇主就不得以任何事由扣留薪資,若雇主茲意扣留薪資,可立即向縣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不瞭解如何快速解決勞資權益事項,可到此找答案或留言(注意我們訂有問事規範,未照問事規範者擱置處理)

影片撥放不清楚問題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12-09T00:00
電腦重灌之後,影片變的不清楚,有點馬賽克的感覺然後會停格,聲音跟畫面對不上需要灌神麼東西嗎?*我是使用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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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0-12-09T00:00
請問有人聽過或做過三班二輪還是責任制的嗎??責任制是沒加班費的

這種行為侵犯隱私權是否可提告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0-12-09T00:00
之前再上班的地方因為一些原因有跟上司手寫一份切結書事後也不記得有這東西了直到最近秘書整理書來卻有新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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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0-12-09T00:00
請問一下ˇ花邊教主第四季11集中布萊兒和丹要去找茱麗葉的時候大概11:40~12:33那邊的背景音樂是???求歌名!!!!謝謝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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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12-09T00:00
你好-我的朋友因為和家人發生口角-他家人故意把門鎖換新的-使的他無法開門回家住-他自己和請人幫助-讓他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