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站處以行政罰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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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與人發生行車糾紛(車禍),當時因受害者誤解為肇事逃逸告上警局,後經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因肇事逃逸為公訴罪也以經地檢署開庭審理與當庭提出相關證據,再經檢察官審理後判定不起訴處分.審理期間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oo款,而第六十二條最主要是處罰肇事逃逸,當時致電至監理站可等判決後再處理,而後接到判決書再致電至監理站詢問但他們又告知罰單屬於行政罰,需繳交,讓我不明白的是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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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avatarIvy2012-07-30
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Ans:法律上講責任,在不同基礎法規範下會有不同的判定,刑事責任vs行政責任是兩回事,一行為有可能會同��
Steve avatarSteve2012-07-29
小弟的建議法律的問題還是去諮詢專業的律師吧政府有很多資源可以善用在這邊推薦一個網站法律諮詢家www.law110.com.tw雖然不是政府的法律扶助但這邊也都是律師在回答問題可以去試試看而且問題可以隱藏所以詳述也不會被人看到就不會擔心講得不清楚律師在法律的判斷上出了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