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與人發生行車糾紛(車禍),當時因受害者誤解為肇事逃逸告上警局,後經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因肇事逃逸為公訴罪也以經地檢署開庭審理與當庭提出相關證據,再經檢察官審理後判定不起訴處分.審理期間收到交通罰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oo款,而第六十二條最主要是處罰肇事逃逸,當時致電至監理站可等判決後再處理,而後接到判決書再致電至監理站詢問但他們又告知罰單屬於行政罰,需繳交,讓我不明白的是地檢�
監理站處以行政罰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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