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考人事行政 - 法律
By Hamiltion
at 2012-07-28T00:00
at 2012-07-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 條規定,公務人員年齡未滿幾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不得擇領或兼領月
退休金?(為什麼答案是B?)
A45 歲B 50 歲C55 歲D60 歲
2.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業務範圍?(答案B是哪個業務範圍?)
A再申訴B申訴C復審D初任公務人員之訓練
3.下列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何者正確?(為什麼是D?C不對嗎?)
A張三以第5職等權理第6職等B李四以第6職等權理第9職等
C王五以第9職等權理第11職等D趙六以第10職等權理第12職等
4.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要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其考績升等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為什麼是B?)
A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B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
C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D所稱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5.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倘發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何種作為?(CD差異是什麼?)
A申訴B再申訴C再復審D再審議
退休金?(為什麼答案是B?)
A45 歲B 50 歲C55 歲D60 歲
2.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業務範圍?(答案B是哪個業務範圍?)
A再申訴B申訴C復審D初任公務人員之訓練
3.下列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何者正確?(為什麼是D?C不對嗎?)
A張三以第5職等權理第6職等B李四以第6職等權理第9職等
C王五以第9職等權理第11職等D趙六以第10職等權理第12職等
4.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要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其考績升等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為什麼是B?)
A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B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
C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D所稱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5.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倘發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何種作為?(CD差異是什麼?)
A申訴B再申訴C再復審D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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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12-07-31T13:02
at 2012-07-31T13:02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012-07-30 02:19:57 補充:
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3項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第九職等為薦任官等不得權理簡任第11職等(第10職等至14職等為簡任官等)
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1項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B答案的人員於第一、二年連續列甲等後已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即使第三年再列甲等,與升等暫無關聯。
2012-07-30 02:20:56 補充:
5.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方式為申訴、再申訴、復審三種,沒有所謂的再復審。至於本題乃對於保訓會審議決定有適用法規錯誤等狀況時,得向保訓會提起再審議(就審議的決定有誤,提起的再議,所以謂之再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規定: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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