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因果關係客觀說:
以裁判時法官之立場(即事後判斷),
於行為當時(實行行為終了時)客觀存在之所有事實狀況,
以及行為後所發生之事實狀況中,
經驗法則上(客觀上)能預見之事實狀況作為判斷材料,
而判斷之基準則為法官之認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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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下:
甲不知A患有心臟病,一拳打到A胸部,A因而心臟病突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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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如下:
於行為時所有條件判斷,A之死亡是甲導致,又我國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我國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故於本題中,甲應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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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在於,學姐說故意過失是主觀的東西,不在這題的討論範圍(大意上是這樣,她
詳細說法我忘記了),所以這題應該是第271條殺人罪,請問我們兩個誰對?還是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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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裁判時法官之立場(即事後判斷),
於行為當時(實行行為終了時)客觀存在之所有事實狀況,
以及行為後所發生之事實狀況中,
經驗法則上(客觀上)能預見之事實狀況作為判斷材料,
而判斷之基準則為法官之認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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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下:
甲不知A患有心臟病,一拳打到A胸部,A因而心臟病突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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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如下:
於行為時所有條件判斷,A之死亡是甲導致,又我國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我國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故於本題中,甲應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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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在於,學姐說故意過失是主觀的東西,不在這題的討論範圍(大意上是這樣,她
詳細說法我忘記了),所以這題應該是第271條殺人罪,請問我們兩個誰對?還是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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